一出租車司機載客於夜間經過一施工路段時,不慎撞上堆積於路面的土堆,司機當場死亡。事發後,死者的妻女將兩家施工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兩審審理,市二中院於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二施工單位未盡確保施工現場可通行道路安全的注意義務,對司機死亡承擔70%的責任,遂判令二施工單位連帶賠償死者妻女各項損失15.7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2004年9月30日凌晨,大港油田出租車司機杜某駕駛夏利轎車拉載乘車人張某沿津歧公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行至大港區正在施工中的“電廠一號橋”南橋頭時,撞上了堆積在公路右側的土堆上。杜某因多發肋骨骨折、胸廓塌陷、左右雙下肢散在表皮挫傷而當場死亡,乘車人張某受傷,車輛損壞。交管部門經現場勘查,認定駕駛人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乘車人張某無責任。事發後,死者杜某的妻子及兩個女兒認爲,杜某的死亡與公路施工方有直接關係,遂提起訴訟,要求施工單位市公路局某分局及某公路工程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開庭審理,法院另查明,2004年6月5日至9月30日期間,津歧公路正在進行路面施工並予以公告,其中明確要求“在施工期間禁止機動車通行,但境內車輛除外”。事故現場在施工路段範圍內,此間正在進行橋樑施工。現場有長1900釐米、高90釐米的土堆堆放在“電廠一號橋”南橋頭的公路中心道東側,“前方施工”警示標誌牌安放在土堆的平行西側的道路上,土堆和警示標誌牌將施工處的南橋頭堵死,且現場未設置夜間照明設備。因施工期間無法從橋面通行,施工方在橋樑的東面修建了一條附路以便境內車輛通行。
原審法院認爲,事故現場路面上所設置的警示標誌牌和土堆平行擺放,同時夜間又未設置照明設備,二被告應當預見到可能會因此造成損害後果,但未對此糾正,致使杜某撞上土堆死亡。二被告的這種過失行爲與杜某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因二被告均表示不知是哪方施工人員堆放的土堆,故二被告對此次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三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計22.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宣判後,二被告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二上訴人作爲施工人進行相關施工作業時,應做到安全操作、謹慎作業,在具有安全隱患的施工路段應設置夜間照明和明顯警示標誌,以確保施工現場可通行道路的安全。但二上訴人未盡注意義務,致使杜某撞上土堆死亡,二上訴人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杜某作爲在大港區從事運營工作的司機,在明知相關路段正在進行施工的情況下,夜間駕駛機動車進入相關施工路段行駛,未注意謹慎行駛且未確保安全,以致撞在土堆上死亡,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本案事實,法院認爲,二上訴人對杜某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責任分擔比例應以70%爲宜。由此,市二中院作出如上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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