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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高顯然是一個頗爲自信的人,“你可以隨時反駁我。”他說。
6月5日深夜,這位以研究反腐聞名的官員一口氣談了三個小時。話題只有一個:在中國,如何“捕魚”,王把腐敗官員比喻成“魚”。
對於這一點,在6月12日下午召開的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階段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提出,要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異、注重實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司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產返還等方面的工作機制。
王領銜的一個研究課題與此息息相關。王只是湖南省委組織部的一個正處級副處長,而特別之處在於,他的課題組成員包括湖南諸多廳級官員和知名教授,他本人是課題組組長。
他們對遏止貪官外逃提出的建議是,“實施‘黑名單’制度”、“廢除貪污受賄罪死刑”、“貪官外逃缺席審判”等,這些都極具爭議性,而王認爲,“這或許是目前最符合實際的設計。”
沒有人懷疑這個課題的分量,這個去年9月立項的名爲《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的課題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委託課題,由湖南大學、湖南省委組織部和湖南省紀委共同承擔。
早在1999年,王明高的一篇名爲《關於採取特別方略懲治腐敗的思考和建議》的文章被收入新華社《國內動態清樣》直呈高層,並得到高層批示。
現在,課題組被賦予的重點任務之一是研究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機制,這被認爲是反腐難點中的難點。
給各種“魚”畫像
課題組首先要做的,是要搞清楚“魚”的數量、面目和遊走方式。這是國家委託課題中,第一次對外逃貪官羣體進行詳盡的總體描述。
關於外逃貪官的數量和資金一直無法精確統計,某省反貪局局長接受媒體採訪時曾用“一個黑數”來形容。課題組最新估計是,中國外逃貪官的數量不會低於四位數,這是一個綜合最高檢、商務部和其他估算方的大概數字。“不包括失蹤和自殺的人數。”王說。
課題組成員,71歲的湖南社科聯執行主席羅小凡說,腐敗官員是“最可怕的”,“他們對腐敗帶來的危機看得很清楚,在這個體制下他們有危機感,最希望體制發生大變化,讓他們的灰色收入能變成合法收入。”
這些人中,金融系統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老總佔多數;此外是政府官員,這其中又以廳局級官員爲主;極少部分是直接和錢打交道的銀行系統低級職員。
事實上,這三類人的年齡特徵、出逃方式和出逃國家各不相同,根據課題組的研究,如果用形象的手法給這三類人畫像,他們各自表現如下:
首先是一個50多歲的廳級官員,他可能是交通、建設等部門掌權者,利用權錢交易取得大量不法之財,但他快退休了——這意味着掩飾腐敗的權力即將喪失。比如58歲時出逃的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官員身份讓她可以先辦好各種證件,轉移資金並提前安排家屬出國定居,隨時逃走。
隨後是一個40歲左右的國企老總,這個“一把手”往往兼任包括黨組書記、董事長等多個職位。企業的性質使他容易撈錢,但審計制度同樣讓他更容易被發現。代表者是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餘振東(38歲)和雲南旅遊集團原董事長羅慶昌(42歲)。這些人會利用業務關係先在國外建立分公司,並暗中轉移資產。
腐敗官員的出逃地往往是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次優選擇是拉美和東歐——這是一些辦不到發達國家證件的外逃者的跳板。
最後一個是20多歲的直接和錢打交道的銀行小職員,屬於撈一筆就跑的人,典型的例子是28歲出逃的中國銀行南海分行辦事處信貸員謝炳峯和儲蓄員麥容輝。
他們是出逃者的最底層,往往一“出手”就被發現。然後,這些無法爲自己預先設計好後路的人在匆忙中攜帶鉅額現金,逃亡到泰國、緬甸等東南亞國家。
如何應對“政治犯不引渡”
事實上,就算弄清了“魚”的特徵,“織網”也並不容易。
一系列創新措施正被課題組反覆研究。制定反洗錢法被認爲是當務之急。刑法只規定走私、販毒等犯罪之下的洗錢才構成“洗錢罪”,而貪污、賄賂所得並未涉及。
此外,課題組提出改變用刑法打擊貪官外逃的模式,轉用民法方式。其基本思路是:以腐敗受害者的國家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外逃貪官提供民事賠償。
這樣可以規避“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因爲政治犯概念模糊,這個1793年寫在法國憲法上的原則現在成了外逃貪官的普遍藉口,他們大都聲稱自己在國內遭受了“政治迫害”。
而利用民法索賠,在無法引渡外逃官員的情況下,也可追回贓款。此前,歐盟已經制定了類似的《反腐敗民法公約》。
腐敗資金追繳中的“費用補償”和“收益分享”也被着重提出:前者是協助國要求補償自己協助行動的費用,後者,則要求對所追繳的贓款進行利益分成——1989年到2001年期間,美國司法部向27個國家採用分享犯罪收益的方式返還了1.7億美元。
中國官方的觀點是,貪官腐敗所得是國有財產,堅持全額收回,“這可能影響了另一方司法協助的積極性。”王明高說。課題組試圖設計一套合理的“補償和分享制度”,包括建議用追繳的錢設立一個專門的基金,以獎勵追繳中表現突出的機關和個人。
建議廢除腐敗官員死刑
更引人注目的措施不僅如此。
按照課題組的設計,應實施包括公職人員、國企管理人員等的“特殊身份人員出國報備制度”和“官員親屬出國備案制度”。其中,“黑名單”制度被着重突出,它的核心思想是將“腐敗嫌疑人”列入“黑名單”,爲其設置出境障礙。
一個註腳是,2003年8月初,中央紀委等部門專門下發了一個緊急通知,要求縣處級以上幹部將出境通行證、出國護照上交。《中國青年報》報道說,僅8月3日晚至8月5日,就查獲60多名持護照或通行證企圖外逃的官員,其中有7名副廳級官員。
“我們同時建議廢除對貪污受賄犯罪進行死刑判決。”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並行的是“死刑犯不引渡”,賴昌星案中,加拿大堅持“死刑犯不引渡”也是引渡難點之一。
今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中國與西班牙籤署的引渡條約,該條約規定“死刑犯不引渡”。“過去十年的統計數字表明,用死刑來遏制腐敗是不現實的,而且被貪官利用慣例鑽了空子。”王說。
而這一建議勢必引起極大爭議,尤其是公衆對腐敗分子深惡痛絕的民意下,能否實行,有極大變數。
課題組的另外一個建議是建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缺席審判制度”:法院能在被告人未能出庭的情況下直接作出沒收出逃貪官財產的審判,並以此要求他國協助引渡和沒收財產。
這被認爲是對付外逃貪官的致命武器,“它也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要求的。”王說,“我們的目的,是要織一個不漏魚的網。”
反腐力度加大帶來的衝擊
2000年,還是副處級官員的王明高便主持了國家社科基金課題《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並在此後幾年中提出一系列頗有影響的反腐措施,該課題於2004年底結項,此時王和他的高規格課題組已廣爲人知。
這個被譽爲反腐研究專家的官員說,就世界範圍看,反腐敗最有效的兩種制度是“金融實名制”和“家庭財產申報制”。
這兩項制度被描述爲,一個是從金融上控制,使官員的錢暴露在陽光下——目前中國實行的儲蓄實名制是其初級措施;一個是摸清官員的不動產,並配以對官員的定期審計。
“凡是實行了這兩項制度的國家或地區,都取得了很大的反腐成效。”王說。
但上述措施同時會造成資金外逃,“一旦實施,對經濟建設影響很大。”韓國和墨西哥在實行之後都曾發生過資金的大量外逃。
之前中國製定公務員法時,在其“草案”階段曾被寄望加入“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最終也因爲種種原因未能實現。
事實上,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只是課題組的任務之一,課題組的首要任務是研究上述兩項制度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如何“結合中國實際進行實施”,將其帶來的風險降到最低,“在反腐的同時,規避反腐措施帶來的衝擊。”王明高說。
課題組將在三年內提交一系列研究成果,“有的已經研究了很長時間,現在希望變成國家的法律。”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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