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因在上島咖啡廳求愛被拒,竟持槍當街對趁機乘出租車離去的女孩進行射擊。之後,胡某又多次在女孩家門前等地開槍射擊,對她進行威脅。昨天,胡某和爲其藏匿槍支彈藥的兩名被告人一起在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於今年春節期間,將黃柄黑色槍身的轉輪手槍一支、子彈13發藏於河東區其租住的房屋內。春節後,胡某將此槍及三發子彈交給被告人李某存放。3月17日,胡某又將七發實彈及三枚空彈殼交給被告人韓某存放。
今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某欲與女孩任某確定戀愛關係,遭到拒絕。當晚9時許,胡某約任某在本市和平區一家上島咖啡廳見面。其間,胡某給李某、韓某打電話,讓二人將轉輪槍、子彈送到上島咖啡廳。李某、韓某將槍和子彈送到後,分別離去。胡某在咖啡廳內打開裝槍用的吉他袋,故意露出轉輪槍嚇唬任某。3月19日零點30分許,任某趁胡某不備與朋友王某乘出租車離開時,胡某衝出租車開了一槍。回到暫住處後,胡某在其屋內又開了一槍。凌晨5時許,胡某來到任某家,要與任某見面。遭到拒絕後,胡某在任某家門前先後開了兩槍,然後離開。之後,胡某又來到和平區中心公園附近,在給任某打電話時,又開兩槍,以此嚇唬任某,當日5時30分許,胡某將轉輪槍及剩餘的實彈和空彈殼放在韓某家中。回到暫住處後,胡某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於當日中午在韓某處將轉輪槍及子彈查獲。經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該槍支具有殺傷力。
本案公訴人認爲,被告人胡某、李某、韓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明知是槍支而非法持有,他們的行爲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胡某、李某對指控事實未表異議。被告人韓某表示,胡某當時給他的是一個紅色的盒子,並告訴他裏面有“殼子”,但他並不知道胡某所稱的“殼子”是什麼。
被告人胡某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說,槍支和子彈是他在今年春節前花5000元在塘沽買來的。當天他和任某一起吃飯時喝多了,在談到感情問題時,任某一直不表態,自己開槍是爲了嚇唬她。
據悉,本次庭審後,法庭將擇期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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