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當一部分人崇尚“酒桌文化”的今天,法院接連受理了兩起因喝酒引發人命、家屬訴“酒友”賠償的案件,作爲一個悄然出現的法律問題,應引起“愛酒人士”的關注和思考,尤其在“以球就酒”的世界盃期間。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酒友”應否承擔責任呢?
“喝酒出人命”案例
案例1就在幾天前,因飲酒過量猝死的某飯店停車收費員田某的家屬,與當時酒桌上的兩名“酒友”侯某和王某在海淀法院對簿公堂。田某家屬要求對方承擔40%的責任,索賠13萬餘元。庭審當天,他們決定將其他陪酒人員查清身份後也追加爲被告。據田某家屬說,和田某一塊兒喝酒的都是趴活兒司機。今年1月3日中午,田某應邀到某飯店喝酒,喝了3個白酒口杯和不少的啤酒後,神志已經不太清醒,之後侯某等人又帶他來到王某的住處繼續喝酒。事發後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田某是因喝酒過度而猝死。田某的家屬認爲,侯某、王某等人在飲酒過程中未加勸阻,反而不停勸酒,田某昏迷後又未及時搶救,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今年3月,宣武法院接到一紙訴狀:今年2月21日,王某與4名好友一同到紅福飯店就餐,席間,5人推杯換盞喝得好不熱鬧。因王某飲酒過量,崔某主動護送王某回家。但是,崔某並未直接將王某送至家中,而是送到了其住處附近。第二天早晨,路人發現王某死在路邊。經法醫鑑定:王某系“飲酒後凍死”。王某的家屬認爲,由於4名酒友在與王某一起喝酒時未盡勸阻義務,酒後也未盡到照看、扶助義務,致使王某飲酒後凍死在路旁,於是將4名酒友一併告上法院,索賠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56.3萬元中的70%,即39.41萬餘。
說法
酒友:哥們兒是酒桌上喝出來的
喝酒能烘托氣氛,常和朋友在酒桌上談事兒的張先生告訴記者,他們領導嘴邊上常掛着一句話:“賭越賭越薄,酒越喝越厚。”張先生說,酒桌上有酒桌上的文化,酒精濃度更能拉近兩個人的距離,當兩個人清醒的時候可能不容易打開話匣子,但當酒過三巡,人越來越興奮,隔閡漸漸消除,話也就多了,“哥們兒就是這樣產生的。”所以有句俗話講,“感情深一口悶”,在酒桌上勸酒是常事兒。在張先生看來,喝酒能瞭解一個人的性情,不認識的兩個人可能僅僅因爲一頓酒就成了兄弟,一個人可交不可交有時候通過喝酒就能看出來,而平時不容易辦成的事酒桌上也許就能擺平。
專家:原則上責任自負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則上責任自負。因爲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據心情、狀態、環境的不同,一個人的酒量也會發生變化,別人是無法判斷的。當自己無法把握或判斷失誤的時候,後果應當由自己承擔。北京大學法學系教授佟強及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宗玉教授均表示,基於此,對於因喝酒產生的損害後果,其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4種情形酒友應擔責
1強迫性勸酒
酒桌上可能會出現類似的話:“你今兒非喝不可,不喝就別想走!”作爲酒友,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爲,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酒友”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佟教授認爲,這種勸酒還應包括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爲。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發對方如心臟病等疾病的發作,導致死亡等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佟教授認爲,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爲“酒友”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酒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如果法院判決“酒友”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的話,也是合理的。而對此王教授認爲,只要喝酒是損害後果的誘因,無論“酒友”是否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不能喝酒,一旦有強迫性的勸酒行爲,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明知”的情況下責任更大。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發生類似於王某“酒後凍死”的情況,酒友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對此,專家表示,需要有證據證明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爲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4酒後駕車未勸阻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對酒後駕車酒友是否有義務進行勸阻進行明文規定,但佟教授認爲,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在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同樣,在明知對方喝多了,語無倫次、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酒友應該勸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以致出現意外,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在其他情況下,酒友是沒有勸阻義務的。對於酒後駕車應否勸阻的問題,王教授則認爲,不管酒友是否進行阻止,只要這種阻止沒有發生效果,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酒友都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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