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安徽靈璧縣公安局原局長王建華受賄一案,被宿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現年41歲的王建華,1995年10月曾任靈璧縣政法委綜治辦副主任,1997年1月任靈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5年時間內迅速升任至靈璧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副縣級。
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自1997年中秋節起至2005年5月份,王建華在擔任靈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公安局副局長、政委、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其辦公室、家中和警官俱樂部休息室等處,先後284次收受62人賄賂人民幣1165300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機、手錶等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中,王建華爲“賣官”收受、索取本單位幹警賄賂230餘次,數額達人民幣85萬餘元。
2005年10月17日,王建華被免去公安局長職務,同年12月7日,靈璧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罷免其宿州市第二屆人大代表職務。12月10日,宿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建華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決定對其逮捕。
王建華任職期間,曾先後被評爲“全省人民滿意交警”和“全省人民滿意政法幹警”,2004年被授予第四屆“安徽省優秀青年衛士”的稱號和宿州市首屆“十大政法人物”稱號,並五次榮立個人三等功。在王建華主持靈璧縣公安局工作以來,該局已經連續五次被評爲“全省優秀公安局”;連續兩度奪得“全國優秀公安局”;在市公安局組織的年終崗位責任制綜合考評中,實現過“七連冠”。但媒體隨後爆出靈璧縣交警部門掠奪式執法形成畸型“弱肉強食”食物鏈——交警明目張膽“吃”司機、王建華肆無忌憚“吃”交警、交警內部逐層“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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