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飯店廚師在單位使用電熱水器洗澡時突然觸電身亡。死者家屬認爲漏電系銷售方某電器公司安裝時存在問題造成的,遂將其告上法庭。兩審之後,法院判決被告電器公司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計11萬餘元。
2003年3月22日,本市塘沽區某飯店老闆魏某在一家電器公司購買了一臺熱水器,並註明由銷售方負責帶貨安裝。2005年3月31日,飯店廚師趙某在淋浴間使用該熱水器洗澡時突然觸電身亡。事發後,死者家屬認爲,趙某的死是因熱水器漏電造成的,遂申請有關部門對熱水器進行鑑定。鑑定結論證實,該熱水器有兩項不符合國家標準,但這兩項沒有造成漏電現象。爲此,死者家屬以銷售方電器公司在安裝熱水器時存在問題爲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死者幼子的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等。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原審法院認爲,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被告電器公司出售的熱水器經有關部門鑑定,雖然有兩項不符合國家標準,但這兩項沒有造成漏電現象,但因消費者與電器公司約定帶貨安裝,電器公司就應承擔爲消費者安裝熱水器並進行調試的附隨義務。在安裝過程中,安裝人員應嚴格按照消費者所購電熱水器使用說明書中所載明的安裝示意圖、安全注意事項、安裝程序的要求及步驟進行安裝。對於安裝人員嚴格按照上述內容進行安裝的主張,電器公司負有舉證義務,但該公司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且在法院委託有關鑑定部門對其安裝問題是否符合要求進行鑑定時,其工作人員在未經法院及鑑定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進入鑑定現場,致使鑑定工作無法進行,電器公司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電器公司應對趙某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此外,根據有關證據,趙某在洗澡時未將熱水器電源插頭拔下,違反了使用說明,故其對事故的發生亦負有相應責任。由此,原審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後,被告電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經審理,認定了原審查明的事實,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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