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隨身攜帶73克甲基苯丙胺乘長途汽車來到本市,其進入天津站準備乘火車時被警方查獲。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經過依法審查,以涉嫌運輸毒品罪對其提起公訴,庭上,被告人試圖避重就輕,辯解攜帶毒品是爲自己吸食,自己只是非法持有毒品。檢察官通過調取包括被告人在青島到本市期間與“下家”的短信記錄在內的系列證據,戳穿了其狡辯。法院審理後採信公訴機關的意見,以運輸毒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隨身攜帶用阿莫仙和阿莫西林膠囊藥盒以及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3.27克,乘長途汽車由青島市到達本市。當日5:20許,王某來到天津站欲乘坐火車將上述毒品運往河北省唐山市,在天津站進站口被民警查獲。其所攜帶的毒品被依法收繳。在庭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企圖避重就輕,稱自己持有毒品只爲吸食而不是運輸。檢察官通過調取被告人在乘汽車來本市途中與遠在唐山的下家的來往短信記錄戳穿了被告人的狡辯,檢察官同時指出,“被告人身體起疙瘩並伴有嘔吐及失眠反應”以及其隨身攜帶的酒精燈不能說明被告人是吸毒反應;另外,被告人所攜帶的酒精燈全部是嶄新的,證明沒有被使用過。
據此,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的行爲不是非法持有毒品,應按照運輸毒品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王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進行運輸,其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其關於“自己攜帶毒品是供自己吸食”的辯解與其在公安機關多次供述的該毒品是在青島購買運往唐山交給下家獲取利潤的不一致,且王某當時並未提出自己吸食,檢察機關當庭出示的短信記錄也顯示被告人一直在和下家保持聯繫,故被告人當庭辯解缺乏證據支持,不予採信。
檢察官析案運輸毒品最高可判死刑
運輸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都是毒品犯罪,兩者侵犯的都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運輸毒品行爲對社會的危害性比非法持有毒品行爲大,因爲持有毒品使毒品處於靜態中,而運輸使毒品處於流動的狀態,這大大增加了毒品蔓延的機會。運輸毒品罪一直以來都被認爲極大地便利了毒品的流通,使成千上萬的人沉溺其中,無法自拔,是最嚴重的毒品犯罪之一。運輸毒品行爲一直是作爲重點打擊的對象。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爲。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運輸毒品,情節嚴重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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