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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法律旨在通過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加以規範,提高中國應對突發性災害的能力。
草案涉及的突發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四類。通過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作出的全面規定,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將被置於較爲完備的法律框架內。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24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法律草案的說明時說,2003年該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正式啓動,期間,起草小組重點研究了美、俄、德、意、日等十多個國家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制度。
曹康泰說,中國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
2005年,中國各地相繼暴發禽流感疫情約30起,撲殺家禽數千萬只,直接經濟損失上億;去年年底,松花江水體大面積污染,導致近400萬人口的城市哈爾濱停水四天,居民飲水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而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2004年,全國共發生各類突發事件561萬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4550億元。
曹康泰說,出臺突發事件法有利於從制度上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防止一般突發事件演變爲需要實行緊急狀態予以處置的特別嚴重事件,同時能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此次草案還規定,防範或處置突發事件不力的政府官員將受到嚴厲的行政處分。根據草案規定,在地方政府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出現緩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未按規定及時發佈突發事件警報等情形都有可能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受到撤職甚至開除的處罰。
近年來,因牽連重大突發事件而主動請辭或被撤職的中國官員越來越多,從縣長、市長,到前衛生部部長張文康、前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等省部級幹部都難免“黯然下臺”。
曹康泰說,考慮到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時需要發揮主導作用,草案對政府行使處置權力作了“必要的限制和規範”,以防止某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力。
曹康泰說,一旦發生了特別嚴重的突發事件,採取了本法規定的措施和現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措施都不足以控制或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的,需要按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宣佈進入緊急狀態。
目前,中國已有防洪法、防震減災法等多部涉及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專家指出,出臺突發事件應對法將作爲一部應急管理“牽頭”和“兜底”的法律,有助於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速中國建立一套完備統一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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