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政府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草案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政府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爲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還規定,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情況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發生大規模恐怖襲擊事件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反恐怖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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