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爲地方政府設置了7條“高壓線”。
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未按規定報送、通報、公佈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
緩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的;
違法徵收、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的;
不及時歸還徵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的;
對被徵收、徵用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