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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交管局瞭解到,今年1月至5月,交管局共接到處罰違法停車複議案400餘起,經解釋有98%的當事人撤銷了複議申請。交管部門表示,很多駕車人對違法停車的認定存在三大誤區,應引起注意。
誤區一:交警攝錄違法時,當事人就在違法停放車輛周圍不應處罰。
5月3日,王某向交管局提出撤銷交警南開支隊認定其4月28日“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違法並對其處200元罰款的行政複議申請,並稱他將車停在嘉陵道臨潼路交口北側東面某服飾商店門前人行道,車輛一直沒離開他的視線。攝錄證據顯示,王某違法停車後離開車輛,交警取證完畢,王某纔到達現場。交管局認爲,交警南開支隊作出的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維持交警南開支隊處罰決定。
誤區二:車輛停在人行道不應認定爲違法停車。
5月18日,馮某向市交管局提出撤銷交警和平支隊認定其“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違法並對其處200元罰款的行政複議申請,並稱他將華利小客車停在貴州路天津一中附近人行道上,該處沒有設置禁止停車標誌,不應處罰。交警和平支隊攝錄證據顯示,馮某車輛所停位置已佔用人行道近四分之三,嚴重影響行人正常通行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因此,交管局認定馮某提出的複議理由不能成立。
誤區三:車輛在停車場停放不入位不應認定爲違法停車。
5月31日,薛某向交管局提出撤銷交警和平支隊認定其“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違法並對其處200元罰款的行政複議申請,並稱漢陽道貴州路交口有停車場標誌牌,他將夏利車停在該道路不應認定爲違法停車。交警和平支隊攝錄證據顯示,薛某車輛並沒有按停車場標誌停車入位且駕駛人不在現場。因此,交管局認定薛某提出的複議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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