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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價格欺詐行爲規定新解釋意見出臺 去年價格還標“原價”屬欺詐
國家有關新規表明,促銷“原價”應爲七日內最低價
一件衣服去年賣300元,現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銷時寫上“原價300元,現價80元”,這種行爲今後將視爲價格欺詐。記者昨日從廣州市物價局獲悉,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新解釋意見出臺並開始實施,其中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否則就屬於價格欺詐行爲。
標價欺騙消費者沒成交也算欺詐
市民在一些購物過程中,明明發現商場的標價形式有欺騙之嫌,但是投訴了,商家只能是改正,很難得到處罰,因爲沒有發生交易行爲,國家發改委新的解釋意見表示,“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爲”,是指該行爲不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爲。
而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價值)的,應當真實明確;不如實標示的,也屬於價格欺詐行爲。商家採取返還有價贈券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有價贈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條件,且沒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同樣屬於價格欺詐。
原價不能隨便標七日之內纔有效
而在“跳樓價”、“揮淚大甩賣”的促銷活動中,“原價”與“現價”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誘消費者購買的一個慣用手法,有些商家甚至將一兩年前的“原價”拿出來與“現價”對比,其實“原價”已經降了好幾次了,這種行爲在服裝上最突出。新的解釋意見表示,“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爲原價。而經營者標示的價格等於或者高於本次優惠折價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屬於“虛假優惠折價”。
而特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等於或者高於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也屬於價格欺詐。同樣,開展送現金、返券、饋贈、積分等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標示的價格高於本次經營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也屬於價格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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