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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獲悉,本市契稅政策今起進行調整,按成交價格的1.5%徵收契稅的範圍擴大,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按1%徵收,而購買別墅等豪宅則仍按照成交價格的3%徵收契稅。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經市政府批准,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執行新的普通住宅標準,新的普通住宅標準擴大了按成交價格1.5%徵收契稅的適用範圍,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據介紹,契稅優惠政策按照今年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確定的普通住房標準進行調整,凡個人購買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5%徵收契稅,即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成交單價符合以下條件:1、坐落於和平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2、坐落於河西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3、坐落於南開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4、坐落於其他區縣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政策規定,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暫按1%徵收契稅。經濟適用房認定標準,按照市政府《批轉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市物價局擬定的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別墅的,仍按照成交價格的3%徵收契稅。根據普通住房標準確定的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以及房地產企業銷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稅政策,按照新公佈的普通住房標準執行。
政策同時規定,取消對個人購買限額內的自用普通住房交納契稅實行財政貼費的政策,停止執行2005年市地方稅務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公佈的《關於加強我市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中,關於普通住房平均價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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