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互聯網搜索、上傳或下載音樂、電影、文章、信息等,已經成爲很多網民必不可少的生活習慣之一。不過,今後通過網絡傳播信息可要注意了,千萬別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據瞭解,《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已於今日正式實施,條例共27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容、權利限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以及免責條款、法律責任等問題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網上侵權最高罰10萬據悉,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確立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和保護方式,條例對信息網絡傳播的侵權行爲做出了罰則。
根據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爲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衆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二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三爲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超過規定範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準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後未立即刪除的;
四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複製行爲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搜索引擎的避風港2005年,上海步升起訴百度公司音樂著作權侵權一案中,百度被法院判令以每首2000元的賠償標準向上海步升進行賠償。百度辯稱自己僅是提供中立的搜索服務,不應當對搜索結果所指向的內容是否侵犯著作權承擔賠償責任。在上海步升勝訴之後,幾大唱片商又把百度告上了法庭。這讓搜索引擎用戶們爲百度、google等搜索提供商捏了一把汗。
著名互聯網法律專家、律師於國富認爲,《條例》的頒佈,明確了搜索引擎應當承擔的責任,應該以搜索引擎存在過錯爲前提,可以說爲搜索引擎提供了避風港。《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爲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條例》明確要求,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爲: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可以說,網絡服務提供者向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只要標明是提供服務、不改變存儲的作品、不明知或者應知存儲的作品侵權、沒有從侵權行爲中直接獲得利益、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後立即刪除侵權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管上不管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我國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與發展的又一大舉措,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保護、權利限制、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免除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都作了規定,此外,對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爲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行爲,條例也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條例公佈後,很多網友對於今後下載音樂、電影是否會違法的問題表示了關心。對此,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在新華網解讀《條例》時說,根據《條例》規定,“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
“也就是說,任何人上傳別人的東西都要負責任,如果沒有當事人的許可,就屬於違法。用通俗的話說就是:管上不管下,上傳要管,下載或瀏覽不管。如果網民只是聆聽、下載MP3,目前的法律管不了。”許司長解釋,“但並不是說這個行爲就是合法的,或者說這個行爲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假如網民從某網站上下載了一個消息或者一段文字,如果侵犯了著作權,網民並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爲網民只是下載並沒有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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