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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廣告公司向市政府上書“請願”
蘭州城管迴應:有權拆除且於法有依據
蘭州城管史上規模空前的拆除“黑”廣告執法風暴愈吹愈烈,遭受的質疑也愈演愈烈。
7月1日,“蘭州中大”、“甘肅友好”等近百家廣告公司發起聯合簽名,共同向蘭州市政府遞交了“請願書”———《質疑蘭州市城管執法局拆除戶外廣告的行爲》。蘭州市市長張津樑在“請願書”上批示“請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常務副市長吳繼德批示“請執法局負責人在工作中參閱”。
原來,自6月15日起,蘭州市城管執法局對近郊四區現存的“黑”廣告發起猛攻,並限期在8月30日前完成拆除32萬平方米違法廣告的清理任務,從而掀起了蘭州城管史上規模空前的拆除“黑”廣告執法風暴。
百家廣告公司在“請願書”上對城管部門的此次行動提出“六大質疑”:
一、執法者自身行爲合法嗎?
強制拆除廣告公司的戶外廣告不符合法律程序:蘭州市城管執法局應先向廣告公司提出意見整改;即使處罰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也應提前告知廣告公司,並在一定時間內給予申請複議的權利,不應強制拆除。
二、下屬單位也擁有執法權?
蘭州市城管執法局無權委託其下屬單位強制執行戶外廣告的拆除,更何況有的還是事業單位,如東方紅廣場管理辦公室。
三、拆除依據能令人信服嗎?
城管執法局宣稱此次拆除違法戶外廣告的依據是“蘭州市‘兩場三街’的規劃”,但是這個依據是該局委託蘭州財智創意投資發展公司和中國策劃研究院(蘭州)策劃中心制定的;據瞭解,這兩家單位實際上是一家,卻打着兩家“旗號”以顯示權威性,他們設計的“規劃”能令人信服嗎?
四、重大規劃能否聽取民意?
重大規劃應當進行聽證,聽取民意。這個“兩場三街”規劃聽取市民羣衆和相關企業的呼聲了嗎?
五、何來那麼多姓“黑”廣告?
蘭州市城管執法局宣稱蘭州市90%的戶外廣告沒有經過審批,那麼未經審批的戶外廣告是如何形成的?
六、設計規劃是否具有科學性?
年年規劃年年變,一會兒保留甲拆除乙,一會兒又保留乙拆除甲,可見規劃極不科學和人爲主觀隨意。按照所謂“規劃”說拆就拆,廣告公司的損失太大。
蘭州百家廣告公司集體向市政府“請願”事件,引起社會各界和蘭州市相關部門關注。7月2日,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李永忠迴應“請願書”上的“六大質疑”。
對城管執法局強制拆除戶外廣告本身是否具備合法性?李永忠明確答覆: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經蘭州市人大常委會2005年12月23日審議通過,擁有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的行政處罰權;它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爲,能夠獨立承擔法律後果或法律責任;市城管執法局同時設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大隊)。他們受市城管執法局委託,可具體從事行政執法行爲。
李永忠說,此次大規模清理整治戶外廣告的法律依據有4個,它們是蘭州市人民政府頒佈的《關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蘭州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和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市管理大會戰”活動實施方案》,這些規定、辦法和方案都曾面向社會公開發布過。
至於蘭州市區何來那麼多“黑”廣告?李永忠認爲,蘭州市的城管工作歷史上曾由城建部門行使,但在具體工作中,又與其他如交警、市政管理等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加之利益推動,造成政出多門,這是“黑”廣告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對目前這次由政府推行的戶外廣告“規劃”是否具備科學性?李永忠說,該“規劃”形成的程序是:由城管局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規劃院、策劃院進行規劃,而後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由規劃、策劃院進行修訂,修訂的規劃由城管局報市規劃局進行審定,再次進行修改,最後報市規建委進行審定。“規劃”是否具備科學性,只有專家有發言權,廣告公司無資格認定其是否具備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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