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爲天津某藥房出售的部分“白大夫”化妝品誇大宣傳,冒充有祛斑功能的特殊化妝品,消費者楊某將該藥房告上法庭,請求雙倍返還,並要求藥房登報公開真相,還消費者知情權。日前,塘沽區經審理,認爲被告藥房出售的上述化妝品不符合相關規定,一審判決藥房返還楊某購貨款306元,並加倍賠償306元。
今年4月5日,唐山市民楊某在本市塘沽區某藥房購買了部分由廣東某科技公司出品的“白大夫”系列化妝品,其中包括“深層美白栓”、“白膚調理露”、“珍珠美白蜜”各一瓶,共計306元。在對上述化妝品的宣傳中,調理身體機能、平衡內分泌、促進新陳代謝減退色素斑點、加速黑色素分解、有效抵禦紫外線電腦電視輻射、淡化色斑等字樣層出不窮。楊某在購買後,經向有關人士諮詢及查詢有關法律法規得知,祛斑化妝品是不能隨便自稱的,而應有國家相關部門的特殊批准文號,也就是要有“衛妝特字”的批號才行。而他發現,以上三種產品批准文號均爲“衛妝準字”,也就是說均爲一般化妝品,僅具有清潔、護膚、美容作用。爲此,楊某認爲,上述三種產品所做的特殊用途的宣傳都是在違法誤導消費者,已構成欺詐。爲維護合法權益,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出售該化妝品的藥房退還其貨款306元,並賠償其306元,還要在報紙上刊登啓事,將所售違法產品的真相告知消費者,還消費者以知情的權利。
法庭上,被告藥房辯稱,原告楊某如能證明系從該藥房處購買上述產品,藥房同意退貨。同時認爲,上述化妝品的宣傳沒有違法,要求駁回楊某要求賠償及刊登啓事的訴求。
查明案情後,法院認爲,我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特殊用途化妝品指用於祛斑、防曬等化妝品;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被告銷售的“深層美白栓”、“白膚調理露”、“珍珠美白蜜”三種商品的批准文號均爲一般化妝品,而產品包裝上的宣傳均爲特殊用途化妝品。因此,被告銷售的上述三種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妝品並未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故應認定其不符合相關商品生產、經營的規定,產品存在瑕疵。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故原告要求退款、加倍賠償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在報紙上刊登啓事的訴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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