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課題組構想反腐敗法
目前已查處的腐敗案件中,有60%至70%的大要案是通過羣衆舉報發現的
“撈了就跑,跑了就了。”這是貪官外逃的真實寫照。要準確估計出中國外逃貪官的人數,確實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
國家社科規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認爲,中國外逃的4000多名貪官中,金融系統、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約佔87.5%,其他部門約佔12.5%。
與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資金外逃。中國1988年至2002年15年間,資金外逃額共1913.57億美元,年均127.57億美元。從1990年開始,資金外逃額在每年100億美元上下波動,總體呈上升趨勢。
貪官及資金外逃已經在國際上造成了中國較腐敗、人權狀況差的不良印象,並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也加大了追捕外逃貪官的成本。
“中國應走有中國特色的預防和懲治貪官外逃之路。”反腐專家王明高說。
對於王明高以及他的反腐敗研究團隊來說,2006年是一個重要拐點:經過持續三年的反腐敗制度設計研究,一個有效預防並懲治腐敗及貪官外逃的法律制度設計已經初具模型。
“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建立中國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民法打擊貪官外逃;廢除貪賄犯罪死刑;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國際合作打擊外逃貪官——這是五個撒手鐗,一個也不能少。”王明高說。
事實上,目前課題組在懲治和預防腐敗及貪官外逃法制對策研究中,最重要的一項制度設計是提出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的構想。
中國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腐敗法
貪污賄賂案件要得到公平審判,首先必須保證檢察機關能獨立行使立案、調查、偵查、批捕、起訴、支持公訴、法律監督等各項檢察權。因爲反貪的對象往往涉及官員,背景複雜,關係網龐大,如果反貪局隸屬於司法機關,難免受到各方面的干擾,影響其獨立性。
保證反貪機構的獨立性是各國普遍奉行的原則,且都載於法典。如文萊的反貪污法規定:“反賄賂局局長除國王外,不接受任何人的指揮和控制。”
此外,腐敗犯罪屬於智能型犯罪,其手段隱蔽、狡猾,很多案件羣衆舉報後,不經必要調查很難確定是否有犯罪嫌疑。
因此,中國迫切需要一部“反腐敗法”,通過法律規定賦予辦案人員採取特別調查措施和特別偵查措施的權力。
課題組認爲,這些調查措施應當包括:向金融單位查詢有關的款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勘驗或者檢查犯罪現場,提取有關物品和資料,傳喚和詢問被舉報人和知情人,責令被舉報人說明財產來源,中止被舉報人和有關人員職務等。
特別偵查措施則應包括:賦予偵查官員無證搜查、強行搜查、檢查複製銀行賬目、要求有關人員提供犯罪證據、要求嫌疑人申報財產並說明財產來源的權力;在特殊情況下,允許一定級別的官員行使無證逮捕犯罪嫌疑人、限制涉嫌犯罪的人轉移財產、行使查封、凍結銀行賬號或財產、扣押贓款贓物、收繳涉嫌犯罪的人的旅遊護照等證件、限制其出境或將其拘留逮捕等權力;同時還應賦予所有偵查人員在行使偵查公務時,均可要求得到任何人協助的權力。
據課題組調查,在目前已查處的腐敗案件中,有60%至70%的大要案是通過羣衆舉報發現的。
王明高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國貪官外逃的嚴峻現實,說明相應的預防和懲治措施存在弊端:一是制度缺乏。如家庭財產登記申報制和金融實名制在中國還未真正實行,從而無法監管公職人員的財產變動狀況;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在中國仍屬空白,導致貧富差距加大。二是相關機制缺失。如外匯管理機制的不完善,使貪官的非法所得外逃他國有隙可乘;官員出國活動審查機制以及出入境管理機制的不健全,使貪官能輕而易舉地逃往國外;民法追贓機制以及公民信用保障號碼的缺失,使追逃貪官舉步維艱。三是法律缺失。“反腐敗法”仍處研究中;貪賄犯罪仍有死刑設置;缺席審判制度仍未設立等。四是國際合作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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