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坐在莊嚴的審判席上的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簡稱烏鐵中院)昨日站到了被告席上,這個人民法院因涉嫌單位受賄罪接受兄弟單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並面臨刑事處罰,這件案子不僅開了中國司法界的先例,也開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
“目前,在世界範圍內都沒有法院涉嫌單位受賄罪成爲被告的案例,這個案件確爲世界司法史上的奇聞。”當地的法律專家接受大公報記者採訪時說。
昌吉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說,烏鐵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賄賂款451萬餘元,涉嫌單位受賄罪,法院原院長楊志明、執行局局長蔡紅軍、原辦公室財務會計王青梅出庭受審。
檢方指控該法院犯有三宗罪案:
2001年,法院院長楊志明接受烏魯木齊一公司經理李某的提議,將法院辦理案件的拍賣業務交由烏魯木齊一家拍賣公司獨攬,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並安排副院長李某以該院法官協會的名義與拍賣公司簽定協議,由執行局局長蔡紅軍具體負責協調,2001年至2005年7月,共收授拍賣公司付給的佣金94萬餘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2000年下半年,楊志明召集某價格事務所負責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負責人開會,提出涉案標的物的評估作價費由法院和該物價事務所四六分成,由蔡紅軍負責,五年內共收人民幣284萬餘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此外,被告單位烏鐵中院還成立“A類”辦案組,負責烏魯木齊某投資諮詢公司申請執行某銀行、某集團等案件,在2002年至12005年間多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以“感謝費”名義給付的72萬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檢方說,自2000年至2005年五年內,烏鐵中院接受請託,索取、收受人民幣451萬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按院長的授意,將上述款項未存入法院的帳戶,而存入以烏鐵中院法官協會名義開設的帳戶,或者直接提取現金使用,根據這個情節,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被告單位烏鐵中院的刑事責任。
檢方另指控院長楊志明受賄罪、貪污罪:楊曾在2005年以幫助女婿償還債務的名義收受某集團總經理10萬現金;2005年1月,楊的女兒欲購買轎車,楊要求王青梅從單位的小金庫裏提出現金10萬元給女兒買車,此款一直未還。
當日,開庭審理後,由於6位辯護人對程序問題產生質疑,法院決定擇日開審。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大公報記者,《刑法》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單位受賄罪,清潔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國家有這條罪名,但是至今尚未有案例,這個案件開了國內司法界的先例。從目前蒐集的資料看,在國外也沒有聽說過類似的案例。”這位法官說。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是國家的專門審判機關,原受烏魯木齊鐵路局領導,負責審理鐵路系統的案件,3年前,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審判業務受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下轄烏魯木齊、哈密、庫爾勒三個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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