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畜禽養殖行爲,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對人體的危害,防止畜禽養殖污染,本市制定了《天津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
本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爲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禁止養殖區是指外環線以內地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禁止養殖區內不得飼養畜禽。
農戶利用房前屋後空地零星飼養的畜禽應當進行圈養。畜禽養殖場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畜禽養殖批次建立養殖檔案。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銷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畜禽養殖場不得向水體等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污水等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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