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八層高的樓房,當二次供水設施出現問題時,其開發公司企圖將自來水管從五樓某居民室內直接引入六樓以上用戶的室內,爲樓上用戶實現一次供水。這項計劃遭到五樓該居民的堅決反對。爲此,開發公司將這戶居民告上了法庭。日前,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開發公司的相關行爲超出維修範圍且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最終判決駁回其訴求。
2001年4月1日,趙某與天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在河西區某住宅樓的五層承租了一套單元房居住使用。該樓層共有八層,樓內設有二次供水的水箱設施,六層及以上樓層用水均需使用二次供水設施提供的水源。2005年8月1日,該樓的六層及以上樓層的用戶寫信向有關部門反映了產權單位對二次供水的水箱不及時進行清洗導致水質差的問題。同年11月16日,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其於12月16日前對上述樓房的二次供水設施不合格和未按期清洗水箱的行爲予以改正。開發公司接到該通知書後,決定對將原有的自來水管從趙某所居住房屋內通過,直接引入該樓內六樓以上房屋用戶,使六樓以上的房屋用戶實現一次供水。當開發公司將此改造方案告知趙某,希望其予以配合時,卻遭到了趙某的堅決拒絕。爲此,開發公司將趙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趙某認爲,原告開發公司的改造方案未經相關部門審批,且不符合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要求,屬於擅自改變原設計的行爲,故不同意配合。原審法院經全面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了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開發公司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爲由提出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根據該樓房的設計情況,該樓房供水系統屬於二次供水,且該樓房供水管道是按照二次供水要求安裝的。上訴人慾將被上訴人房屋中的供水管道與樓上供水管道相接,使該樓房的供水成爲一次性供水,這一行爲已超出了維修的範疇,而進行供水設施安裝須按照《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上訴人未履行申請審批手續,即對被上訴人居住樓內原有供水設施改裝,不符合有關規定。據此,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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