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日前聯合制定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學校日常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爲規範。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辦法》規定,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辦法》還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辦法》要求,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目前,正值學校陸續放假之際。《辦法》明確要求,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瞭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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