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日前聯合制定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爲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辦法》提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根據《辦法》規定,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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