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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9名機長共賠償江蘇公司損失1445萬元
東航江蘇公司再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9名機長集體跳槽”案,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法院有了一審結果:9名機長向東航江蘇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45萬元。
據瞭解,這次東航集體辭職的9名機長,均與東航簽訂了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2005年11月,因東航時常拖欠和剋扣飛行員工資,造成他們集體罷飛,並同時提出辭職,但未獲東航江蘇公司同意。隨後,9名機長提出勞動仲裁,最終被裁決解除勞動關係,並駁回東航提出每人210萬元的賠償要求。東航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東航江蘇公司法律事務部工作人員說,9名機長基本上都是從大學裏選拔和專業培訓出來的,他們花去航空公司高昂的培訓費,現在離開必須按他們當時與航空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約定來賠償公司損失。
南京市江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爲,9名機長提前1月提出辭職符合《勞動法》規定,故認定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東航應該將他們的勞動關係檔案和社會保險隨之轉移。同時,機長與東航簽訂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賠償金額也應該計算到每位機長的法定退休年齡爲止,綜合考慮東航在招收、錄用、培訓飛行員的實際費用等因素,9名機長中年齡最大的43歲,需賠償東航107萬元;年齡最小的28歲,賠償186萬元;其餘飛行員根據年齡大小賠償數額在兩者之間。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人事部、勞動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規定在職飛行員的“跳槽”標準,參照70萬元至210萬元的標準,由新單位向原單位支付。東航江蘇公司認爲9名跳槽機長中,有的剛拿到機長資格,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所以每人必須支付210萬元。9名飛行員的代理律師均稱,民航總局計算賠償費用,應按勞動部門規定的賠償項目,由航空公司對其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舉證。航空公司出具的培訓飛行員花費清單,要有合法票據證明,並應減去各飛行員已在單位服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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