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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意識是公民在信任和遵守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自覺捍衛法律權威的法治心理和法治信念。公民的護法意識是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的組成部分。在我國,人民羣衆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培養公民的護法意識,對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建立和諧的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一、公民的護法意識是影響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因素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爲,人的意識具有主體性和能動性,在改造世界的實踐活動中,意識能夠轉化爲實踐的意圖,激發起人們改造世界的實踐活動。法治意識和社會環境決定着人們在法治活動中的行爲表現,護法意識是激發人民自覺支持國家實行法治的思想動力,具有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推動歷史進步的作用。
公民法治意識的形成是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必要條件,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現實需要。“鬥爭是法的生命”。從我國近年法治建設的實踐情況來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面臨多方面和深層次的矛盾,社會現實的法治要求和傳統的人治思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維護個人或團體的既得利益等衝突,一直與國家的法治建設相隨相伴。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正面臨重重障礙在坎坷道路上顛簸前進。我們對腐敗頑症與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頻繁發生的礦山安全事故和因徵地、拆遷等引發的社會問題加以考察,不難發現,在這些問題的背後隱藏着一些人對憲法和法律的對抗。政令不通、監管缺失和機制失靈,在很大程度上是既得利益階層對國家法律的公開藐視。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確立,迫切需要在全社會形成牢固的護法意識,需要公民普遍的自覺的護法行動。
知法、守法和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是公民應當具有的基本素質。知法和守法是法治對公民的基本要求,護法則體現了人民羣衆擁護和捍衛法治的自覺性與主動性。實現依法治國,僅僅要求公民知法和守法是不夠的,還應當培養公民的護法意識,鼓勵人民羣衆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依法與破壞國家法制統一的行爲作鬥爭,鞏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果。
二、我國公民的護法意識缺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國家逐漸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深入人心。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思想基礎已經初步形成。但由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公民的護法意識還很薄弱,無法滿足法治建設的現實要求。
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剛剛經歷了文化大革命的動亂,國家百廢待興,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急需建立法律規範。穩定社會秩序,號召人民知法、守法,是當時社會的現實要求。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一直沿襲過去的做法,只要求公民知法、守法,沒有重視培養公民的護法意識,把維護法律權威的重任僅僅賦予有關的國家機關,忽略了人民羣衆維護法律的熱情和力量,由此造成公民護法教育的空白,嚴重地影響了護法意識的形成。培養公民護法意識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必然要求。培養公民的護法意識,就是倡導人民羣衆恪守社會主義法制,以堅定的信念和積極的行動來維護法律秩序,保持國家法制的統一。
其次,我國法律沒有建立完備可行的護法制度,沒有爲公民捍衛法治提供必要的法律途徑,也是造成公民護法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了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違憲、違法必究的原則,但沒有對審查與糾正違憲和違法行爲的程序作出規定。這種法律缺陷,把憲法規定的違憲、違法必究原則束之高閣,即使有人試圖與違憲和違法行爲作鬥爭,也沒有切實可行的操作程序。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和控告權,但在沒有憲法訴訟制度的情況下,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憲行爲的控告,根本無法進行。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共道德”,卻沒有對公民應當維護法律權威作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佈後,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執行。受我國立法監督體制的制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問題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憲法和法律存在的護法制度缺陷,制約了人民羣衆依法治國主體意識的發揮,也影響到護法意識的形成,抑制了公民維護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造成我國公民護法意識缺失的第三個原因,是部分法律未能公平有效地保護人民羣衆的權益,難以樹立法律的崇高威望。《勞動法》被稱爲“保護勞動者權利的憲法”,卻解決不了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社會痼疾;勞動仲裁製度的設計,不僅拖延了實現勞動者權利的時間,還給處於困境的勞動者又加上了一筆仲裁費開支(在一些地方,仲裁機關收取的仲裁費數額高達勞動者申請裁決工資的10%)。在我國,工資是絕大多數勞動者維持個人及家庭生活的唯一經濟來源,勞動爭議仲裁製度的法律設計,忽略了勞動者工資報酬權實現的緊迫性,造成該權利實現時間的遷延和高成本,大大降低了《勞動法》在勞動者心中的地位。國有企業改制的法外操作,城市拆遷忽略被拆遷人的利益,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公衆的不滿,動搖了人民羣衆對法治的信賴,影響了護法意識的形成。還有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和枉法行爲,對公民護法意識的形成產生了嚴重的消極影響。
三、大力培養公民的護法意識
護法意識是人們自覺、主動地維護國家法律的堅強信念,是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心理基礎和思想動力。公民護法意識的形成,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法律素質,推動和加快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在我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培養公民的護法意識。
(一)在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活動中,大力倡導護法意識,鼓勵和號召公民自覺地維護法律。
(二)制定和完善護法制度,保障公民的護法權利。憲法應當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法律的義務,以強化公民的護法意識和法律責任。國家應當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憲審查活動納入正常的法律程序,使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嚴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依照法律程序提出控告,從而有效制止違憲和違法行爲。要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貫徹執行,並且在《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法律中也加入與此條內容相似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責任,建立違憲和違法行爲追究制度,強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
(三)進一步完善國家法律,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律的民主精神,切實反映人民的意志,保護人權和維護絕大多數人民羣衆的利益。在立法活動中貫徹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充分體現民主法制和公平正義的原則,正確調整社會各個不同利益階層的利益關係,樹立法律的權威,激發公民自覺維護法律的信念和熱情。(羅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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