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法制辦就《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草案)》在首都之窗公開徵求市民意見。草案明確規定,涉及公民隱私的地點不得設置攝像頭。
涉及隱私地點不得裝探頭
草案規定,本市重要部位、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和重要基礎設施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具體地點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具體地點,但涉及公民隱私的地點(浴室、商場試衣間、酒店客房等)不得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採集點。公共圖像信息的內容涉及公民隱私的,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不得隨意擴散。
發生案件可無條件調取
發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無條件調取、複製或者查看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政府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無條件調取、複製或者查看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圖像信息。
調取、複製或者查看時,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遵守圖像信息相關使用制度,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擅傳所攝內容將負刑責
草案同時明確,拒不提供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主要負責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複製、提供、傳播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單位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主要負責人處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主要負責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護公共安全也要維護公民權益
市法制辦主任周繼東說,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規定是政府首次以規定的形式對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使用、監管進行規定,這和攝像頭等圖像採集系統對於公共安全越來越重要直接相關。但是,在保證公共安全的同時也要保證公民的權益,特別是隱私權,所以草案也特別做出規定,維護公共安全的同時也要保護公民的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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