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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簽訂好就業協議,已經去報到的大學畢業生,因被驗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被單位先行隔離,繼而單方面解約。當這名學生提起訴訟時,各地網友帶着自己對他支持,匯聚津門……我想平等地工作。
本報日前報道的本市首例“乙肝歧視案”,經6月13日開庭交換證據後,今天上午,在河東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爲了給楊某鼓勵和支持,全國最大的乙肝公益網站“肝膽相照論壇”的數十位網友帶着他們特爲此事發起並已有上千人簽名的“立法消除乙肝歧視,共創美好和諧社會”聲援信,從全國各地趕到了天津。
案情回放
2005年,西南交通大學學生楊某在畢業前夕,與學校、某設計研究院簽訂三方就業協議,同意到某設計研究院工作。2005年7月,在楊某報到後不久,便在單位組織的體檢中被查出其乙肝五項顯示爲小三陽。後該設計研究院以楊某有傳染病爲由,對其進行了隔離用餐和要求隔離住宿。最後,該設計研究院方面又做出單方解除協議,將楊某退回學校的決定。經多次交涉無效,楊某對該設計研究院依法提起訴訟,2006年5月,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
原告:歧視乙肝攜帶者單方解約不合法
“最早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是在大學入學體檢時,當時根本沒想到這件事會對我有什麼影響,還是照樣上課、照樣和同學同吃同住。”提到大學時自己受到的平等對待,楊某至今難以忘懷。“那時沒有人嫌棄我、避諱我,我與大家在一起很融洽很自然。當然,與同學四年的朝夕相處也證明我不會傳染任何人。可是爲什麼到了就業時一切都變了呢?”說到這,楊某有些激動。單位在得知楊某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後對其隔離用餐,甚至解除合同的做法,令楊某的自尊心受到了嚴重傷害。
楊某認爲,他只是乙肝病原攜帶者,並非乙型肝炎病人,身體狀況符合研究院設計工作的要求,但研究院以其體檢結果單方面將其確定爲乙型肝炎病人,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不得歧視病原攜帶者的規定,並違反了協議的有關規定。爲此,楊某起訴要求研究院繼續履行合同;賠償其違約金2000元,工資損失1.76萬元,交通費500元,精神賠償1元。在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的同時,他也表示,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爲衆多遭受過歧視的乙肝病毒攜帶者討回一個尊嚴。
一位來津聲援楊某的網友說:“乙肝攜帶者的境遇太苦了,讀了很多年書,畢業卻找不到工作,更談不上報答父母。我有出色的工作能力,我不需要別人的同情,但是我需要法律來維護我平等就業的權利。”
被告:在今天的法庭上……(一會兒補充)
呼籲:立法限制用人單位健康知情權保護隱私
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苦衷,“肝膽相照論壇”權益版版主陸軍在接受採訪時說:“在肝膽相照論壇,每天都可以看到網友們大量的帖子,傾訴自己就業被歧視的遭遇。有的大學畢業生,因爲乙肝攜帶,畢業兩年間被用人單位拒絕了30多次,至今找不到工作。大量案例表明,由於缺乏法律保護,就業領域的乙肝歧視現象絕大多數發生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這是由於我國現行《勞動法》等實體法對用人單位的招聘行爲沒有立法予以管制。
令網友們感到欣慰的是,今年3月20日到4月20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佈了《勞同合同法(草案)》,向全社會徵求修改意見。肝膽相照論壇也專門組織法律人士撰寫了萬言建議書遞交給了全國人大法工委,他們呼籲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用人單位的健康知情權進行必要的限制,對招聘體檢進行必要的規範,以在立法層面消除就業領域乙肝歧視,真正體現黨中央對全國一億兩千萬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關懷、促進社會更加和諧。
專家:人人享有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和勞動權
結合此案,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魏健馨指出,乙肝病毒攜帶者因求學、就業受歧視而進行訴訟的事件,折射出當前人們對公民的憲法權利——平等權和勞動權在社會生活中受到侵犯時的訴求。我國憲法和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社會生活中不因職業、民族、宗教信仰、性別等因素而受到歧視性待遇。勞動權表明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主的選擇職業、並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的權利。而公民的權利對應的就是國家的義務,即國家應當創造條件使每一個公民獲得平等的待遇,使每一個公民有適合的工作崗位。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部分原因是人們對於乙肝病毒的不瞭解而導致的。這種歧視一旦頻繁發生,其所造成的後果將會是嚴重的。全國1.2億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將可能會因此而喪失理想工作、學習的機會,周圍的人也會對他們疏遠,並由此帶來心理上的壓力。我國今年開始實施的人事部、衛生部《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首次對公務員體檢健康標準予以明確的規定,其中明確了對乙肝攜帶者的不歧視原則。地方性的規定應當以此爲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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