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三省將政府立法協作制度化,這具有創新意義。傳統的立法方式都是自上而下縱向的,隨着利益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在環保、社會治安、市場經濟乃至文化領域開展區域立法合作的需求也逐漸增強,橫向的立法協作也是社會合作的一個反映。當然,這種立法協作是有“底線”的,就是要與上位法一致,不能在區域內製造相對於其它區域新的不當競爭優勢和不公平。在我國,因爲區域法制協作的領域、程序、效力等還缺乏一定之規,這個問題更要注意。另外,更高等級的協作還是應在省級人大之間展開,這既是法律效力層級的問題,也是一個體現區際民意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薛鋼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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