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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昨天舉行的第7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上獲悉,本市近期將開始實施《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屆時,在津的外地農民工和本市農民工,都可以實現“病有所醫”。
據瞭解,截至目前,在本市城鎮就業的農民工有130萬人已經隨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有14萬餘人,佔全市進城務工農民的比例不到10%。爲了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本市專門制定了《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既包括外地農民工,也包括本市農民工。《辦法》對農民工醫療保險適用範圍、參保形式、繳費費率、待遇標準和管理經辦作出了具體規定。
醫保不用農民工掏腰包
《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根據農民工勞動關係狀況,用人單位要按月爲務工期間的農民工繳納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不繳費。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是3.5%,農民工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住院、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等保險待遇。
據瞭解,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有兩種辦法:一、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關係的農民工,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本單位城鎮職工同等的醫保待遇。二、與用人單位建立一年以下(含一年)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本着“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的原則,建立在職農民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由一年期限以下勞動關係轉爲穩定勞動關係的,應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在外地註冊的用人單位未在註冊地參加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醫療保險。
據介紹,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不建立個人賬戶,不享受門(急)診醫療補助,當期繳費、當期享受,不計算繳費年限。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爲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農民工的30日內,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手續。農民工醫療保險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統一申報繳納。
農民工看病能報銷了
《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發生醫療費用,屬於大病統籌和大額救助基金支付範圍的,醫保基金將予以支付。《辦法》還規定了農民工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和報銷比例。
據瞭解,農民工大病統籌和大額救助基金支付範圍是: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二、急診搶救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三、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化學治療、鎮痛治療(包括中醫治療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統稱門診特殊病)的門診醫療費用。
據介紹,農民工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爲:一、在三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爲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爲500元;二、在二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爲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爲350元;三、在一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爲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爲270元;四、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爲1300元。上述四項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爲4.4萬元。大額醫療費救助起付標準爲4.4萬元,最高支付限額爲15萬元。
在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在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超過4.4萬元至15萬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救助基金支付80%。
醫療費要由單位埋單
《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爲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以及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支付標準負擔。
據介紹,農民工患病時,應當持醫療保險證、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用人單位在《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已按《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爲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繼續按原辦法參加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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