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通訊員吳阿娟):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是原告公司的最大股東,於是,雙方的貨物往來到底是合作關係還是買賣關係,成了案件的爭議焦點。日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雙重身份”,原告方的“對賬單”不足以證明欠款事實,故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介紹,張自強(化名)是本市自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11月,張自強購買了濰坊某化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0萬元股本,佔註冊資本的30%。自此,張自強成爲濰坊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最大股東。此後,自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購買濰坊某化工公司的氯化膽鹼等產品,價值106萬餘元。2004年下半年以來,濰坊某化工公司陸續向自強生物工程公司供貨,但自強生物工程公司未付清全部貨款。2005年11月,雙方進行了對賬,確認累計欠款42.9萬餘元,但自強生物工程公司以經營不良爲由至今未付欠款,故濰坊某化工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自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欠款。爲此,濰坊某化工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由張自強簽下“自強”字樣的欠款情況即對賬單,證明被告尚欠貨款42.9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對賬單”雖然有張自強的簽名,但張自強既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原告的股東,且原告未能提交可以佐證“對賬單”的有關證據,故只憑該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的欠款事實。況且,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給原告匯款的憑證,其中的數額已超過原告供貨的數額,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的請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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