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靠港船舶加油是沿海燃油供應公司重要的業務來源,但是,船舶加油後油款拖欠又是這些供油公司十分擔心的事,尤其是對於異地船舶,往往一走了之,如何追回油款更是涉及海商領域的專業規則。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在秦皇島開創性地採取了卸油放船的方法,爲秦市某油料供應公司成功地追回了油款。據悉,這種卸油放船的措施是天津海事法院20年來首次成功地適用。
2006年3月28日,秦皇島某油料供應公司一紙訴狀將海南某船務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島法庭爲被告討回拖欠的油款80餘萬元,同時,原告公司向秦皇島法庭提出對被告所經營的“東鴻118號”船舶予以扣押。
接到訴狀後,審理此案的法官們很快發現了難點:被告所經營的“東鴻118號”船舶是承租浙江某船舶公司的,雙方簽訂的是船舶定期租賃合同;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船東(出租方)對承租人拖欠的油款並不負償還義務,法院也不能對該船東所屬的船舶實施扣押。正因此,以往遇到此類情況,供油公司不能對船舶採取任何法律上的強制手段。秦皇島法庭的法官們再次認真地研究整個案卷材料之後,很快在法律上找到了一條突破口。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船舶承租期間,船上燃油供應由承租人負責,也就是說,儘管船舶屬於船東所有,但船上燃油屬於承租人所有。法院對船東所有的船舶不能採取司法措施,但對船上燃油卻可以實施強制扣押。基於此,天津海事法院做出對“東鴻118號”船舶燃油實施強制扣押的民事裁定。
在扣押船載燃油的民事裁定做出之後,法官們遇到船員們不配合、以及沒有船舶構造圖紙不能確定打孔位置等困難,另外,卸載船舶燃油的同時還要爲船舶留有足夠的儲量,以保證船舶能在風浪中安全靠港停泊以及完成本次航運任務。
最終法官們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鑽孔打眼、安排岸上接油、測油及儲油等一系列的準備工作後,僅用三天時間成功地完成了燃油卸載工作,共卸載12噸重油、5噸輕油,並使該船舶於4月1日正常離港。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島法庭這次成功的卸載燃油,不僅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爲本案的順利解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而且也避免了案外人發生不必要的損失。更重要的是,這種卸油放船的成功實施,爲沿海港口此類燃油供應糾紛案件的解決做出了一種有益的探索和嘗試,爲今後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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