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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一方爲德國銀行、另一方是土耳其公司的船舶抵押貸款合同糾紛日前在天津海事法院成訟。在恰當處理適用法律問題、及時辦理傳票送達和證據公證認證後,天津海事法院高效率地審結了此案,有效保護了債權方的合法權益。
案件的原告爲德國北方銀行,被告爲土耳其埃塔公司。原被告於1996年簽訂了“貸款協議”,由原告向被告提供1350萬美元的貸款。爲保證債權的實現,原告又與被告簽訂了“海地”(Hidir Selek)輪第一優先序位抵押協議。其後,由於被告沒能按期歸還貸款,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扣押“海地”輪。扣船後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貸款及利息600餘萬美元,並請求確認原告對“Hidir Selek”輪享有的抵押權。
本案被告應訴後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經兩審後被駁回,被告隨後銷聲匿跡。爲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審判庭採取了公約送達,但未果。其後,法院又及時進行了公告送達。考慮到被告可能不出庭參加訴訟,法院決定在對此案進行審理後進行當庭宣判。
然而,爲了當庭宣判,前期卻要解決很多問題。首先,案件的法律適用非常複雜。爲此,合議庭組成人員多次就案件涉及的事實問題、適用法律問題提前進行了合議。再次,因爲原告於開庭前兩天才將足有兩尺厚的證據提交法庭,而案件還需要辦理證據的公證認證等手續。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案件承辦人李增強放棄了休息時間,仔細覈對、審查證據。
日前,此案正式開庭審理。果然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經過將近一天的庭審,在確認案件事實清楚後,合議庭休庭進行了最後合議。當日下午3點,合議庭繼續開庭進行了當庭宣判。宣判後,特意從德國趕來旁聽庭審的原告德國北方銀行副總裁Roland Pabst先生非常滿意,堅持要見李柏華院長當面致謝。Roland Pabst先生對李院長說:“我們幾乎同時在美國、新加坡、南非、土耳其和中國扣押了被告的5條船舶,在其他國家也有過多次行使船舶抵押權請求的經歷,但我們對貴院的印象異常深刻。我們尤其欣賞貴院工作中的公正、高效及對訴訟當事人權益高度重視的態度,以後我們將會首選貴院作爲扣押和拍賣船舶的中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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