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正在審議的一項地方法規規定,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
25日在此間舉行的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
引人注目的是,修訂草案在新增加的第二十一條中規定,代表不得借代表職務進行個人職業活動。除上述不得接受贊助的內容外,還包括代表對涉及個人和親屬的具體案件應當迴避。代表個人不得干預具體司法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室主任魏永德說,草案在此處進行修改,主要依據2005年中央9號文件關於加強和規範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精神。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人士表示,這項規定將有效地規範和限制人大代表以職務之便謀取個人私利。他說,由於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反映的是人民羣衆的呼聲,“一府兩院”必須辦復,因此有着非常特殊的作用和影響,如果有些人藉機解決個人問題,將極大地扭曲人民賦予代表的權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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