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履職不得接受社會贊助、不得借代表身份爲自己謀私利。《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草案)》於本月25日前上網徵集意見,草案對人大代表行爲規定了四個“禁區”。
草案規定,代表不得借執行代表職務進行個人職業活動。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不得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贊助。代表對涉及個人和親屬的具體案件應當迴避。代表個人不得干預具體司法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在規範代表行爲的同時,草案還寫明,無固定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市人大常委會將在7月25日召開的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對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本月25日前,市民可通過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發表自己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