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以被告某儀表有限公司拖欠其450萬元違約金爲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原告方出示了一份“被告方向原告出具的證明”,上面寫着“被告違約在先,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50萬元”,而被告方認爲該證明系原告僞造,並申請司法鑑定。第二次開庭時,被告方對鑑定結果提出質疑,並當庭質詢了司法鑑定人員。據瞭解,司法鑑定人員在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證,在本市還屬首次。
原告:被告承諾給付450萬違約金
原告某能源技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第一次開庭時訴稱,2004年6月9日,原告和被告天津市某儀表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在2004年6月21日至11月26日期間,分16次向原告供應無線遠傳水錶系統15萬套,每套單價150元。原告在2004年7月1日至12月25日期間,分7次給付被告貨款2250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支付了貨款,但被告卻一直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只向原告提供了3萬套貨物。2005年4月25日,被告就雙方合同的履行問題,向原告出具證明一份,寫明“由於被告違約在先,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50萬元,以賠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原告認爲,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承諾向原告支付450萬元的違約金後一直未有任何支付行爲。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同時考慮到被告目前的償還能力,原告要求被告先期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80萬元,其中90萬元的違約金用於抵償原告支付給被告的貨款,故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90萬元,同時原告保留對另70萬元違約金追償的權利。
被告:證明純系僞造
在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代理人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代理人表示,原告和被告的合作協議簽訂之後,被告按約定履行了多方面義務,無任何違約行爲,倒是原告未能支付貨款。同時,由於原告自身原因,導致供貨計劃調整,致被告向原告交貨時,原告拒絕接受,而且原告還拖欠被告大量貨款。對此,被告保留另行起訴的權利。另外,被告從未向原告出具證明,承認自己違約在先,原告的證明純系僞造。被告更未承諾賠償違約金,因爲被告並未違約,也未給原告造成損失。該代理人表示,原告方當庭陳述的“證明”內容分爲兩段,第一段的內容可以認爲是證明原告系某儀表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具有證明性質的內容。而第二段文字是原告後來添加上去的,其內容與第一段的內容可謂風馬牛不相及,兩段文字之間沒有前後連貫性、沒有因果關係。前面說兩家公司的關聯關係,後者說買賣合同的損害賠償及解除事宜。
鑑定結果是否真實?
庭審中,被告方對“450萬元違約金證明”的第一段文字和印章真實性未表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第二段文字是否爲原告自行添加。休庭後,法庭根據被告的請求,委託某物證司法鑑定中心對原告出具的“證明”進行了鑑定。鑑定的項目爲,第一二段是否重複打印形成,第二段文字的打印時間與蓋章順序。第一段文字格式與被告存檔第一段文字複印件是否相符以及落款日期與印文形成的順序等。
本次開庭,法官宣讀了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結論爲,印章印文與被告印章樣本是同一印章。第一段與第二段文字爲同一電腦打印機打印出,因未提供涉案電腦,不具備“兩段是否爲一次打印”的鑑定條件。第二段打印時間與蓋章的時間,因無交叉部位,不具備檢驗條件。第一段文字格式與樣本證明文字格式相符。蓋章打印字跡的順序爲先打印後蓋章。對於該鑑定結論,原告方認爲是科學的。而被告方認爲,有沒有涉案電腦和打印機,並不是鑑定的必要條件;文字和印章無交叉,不能成爲不具檢驗條件的理由。
根據被告申請,負責該項鑑定的某司法鑑定中心的工作人員作爲證人出庭作證,並接受了被告代理人的質詢。在此過程中,該工作人員就“爲何要求必須提供電腦和打印機;印章印文與文字不交叉爲何不能鑑定”等問題進行了解釋。但被告方對鑑定結論還是提出強烈質疑,並請求法庭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重新進行鑑定。據悉,被告方已經以製造僞證進行經濟詐騙的理由向有關公安機關報案。法庭將擇期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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