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原長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羅連國、原長春市商業銀行科技城儲蓄所主任吳海峯相互勾結,涉嫌金融憑證詐騙金額近1.2億元大案作出終審裁定,以擅自發行股票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羅連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吳海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羅連國經人介紹,認識了原長春市商業銀行科技城儲蓄所主任吳海峯。羅連國稱其公司資金緊張急需用錢,希望吳海峯從銀行裏幫着弄點錢,吳當即應允,同時提出由羅連國拉一部分儲戶到他的儲蓄所存款,以給儲戶高息方式套錢。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羅連國、吳海峯先後通過他人,攬得儲戶230餘人次到吳海峯所在的儲蓄所存入人民幣近1.2億元。吳海峯在儲戶存款預留密碼時,將儲戶所留的密碼篡改後,將儲戶的姓名、身份證號、存款金額及篡改的密碼告訴羅連國,羅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儲戶填寫儲戶取款憑條,使用吳海峯篡改的密碼,通過吳在銀行內部的具體操作,在無儲戶儲蓄存摺的情況下,將230多名儲戶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羅連國和吳海峯兩人因事發被刑拘。經查明,羅連國除已向部分儲戶兌付人民幣3100萬餘元外,餘款8700萬餘元被羅連國佔有。此外羅連國爲了還上這些儲戶的錢,還費盡心機擅自發行股票73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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