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日前召開的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上,首次聽取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審議意見的報告。
據北京市教委主任劉利民介紹:明確首都民辦教育的發展方向是北京市本次立法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辦法(草案)》還補充完善政府鼓勵支持政策和措施。提出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在土地、能源供給以及稅收方面保障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的同等待遇。
針對多年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異,《辦法(草案)》就民辦學校的教師職稱評審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存在的不平等待遇、教師培訓方面的權利、教師職工與學校糾紛的解決途徑等內容,進一步作出了具體規定。解決了民辦學校與其教師的法律救濟途徑問題,更好地保障了民辦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爲了禁止學校擅自變更、增設教學地點,針對民辦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退轉學退費糾紛等問題,《辦法(草案)》規定:民辦學校增設教學地點未備案的、不公示學費退費辦法或未向審批部門備案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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