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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如下:撤銷本院2006年武刑初字23號判決,宣告原審被告羅玉明無罪。現在宣佈對羅玉明當庭釋放。”
6月30日,在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被宣佈無罪的羅玉明呆若木雞,不理會主審法官的話,顯然並不明白“當庭釋放”意味着什麼。
法警走過來,讓羅玉明脫去囚衣,並將他帶出被告席的圍欄,羅玉明仍然茫然,見到爸爸媽媽也沒有反應。
羅玉明的母親痛哭流涕地向主審法官跪下,親屬衝過去抱住羅玉明。這時,羅玉明開始扭頭到處張望,撓起腦袋,他意識到,他可以走出監獄,回到重慶,繼續自己養豬喂狗的田園生活了。
6月30日,一起典型的錯案得到糾正,蒙受不白之冤的低智商農民得以證實自己的清白。
此羅成彼羅,被判一年半徒刑
1999年9月7日,福建省邵武市邵陽鎮,一青年男子偷盜自行車,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警方留下卷宗:羅玉明,男,24歲,身高1.67米,有染髮,家住重慶綦江縣石角區新民鄉齊雨五組。1999年9月7日在邵武市偷自行車被拘留15天……
事實上,該小偷根本不叫羅玉明,而是羅玉明的同村同姓人,因爲盜竊電纜目前正在重慶服刑。當時,警方顯然未覈對身份證,也未嚴格查實他的真實身份,僅憑他的說法就留下一個張冠李戴的卷宗,由此一場令人哭笑不得的司法鬧劇開了篇。
此時,真羅玉明正在綦江縣石角區新民鄉齊雨村餵豬養雞,因爲天生智力低下,說話詞不達意,時常被人嘲笑。誰也想不到,在千里之外,他被寫進了警察的“案底”。
拘留期滿後的幾個月,冒名的羅玉明與重慶市潼南縣人陳勇一道,連續偷盜摩托車。後來,他和陳勇分道揚鑣。陳勇繼續盜車,終被抓獲。服刑5年後,陳勇於2005年3月19日被刑滿釋放。
陳勇交代,自己此前有個同夥“小羅”,是重慶市綦江縣人,偷摩托車時剛因爲偷盜自行車從拘留所釋放出來。於是,“羅玉明”偷自行車時的卷宗被調了出來。福建省武夷山市檢察院於2000年4月19日下達批准逮捕決定書,2001年8月20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上網發佈信息,羅玉明成了網上通緝逃犯。
羅玉明生於1982年4月29日,從小智力就比常人差。他7歲開始讀一年級,因成績不好休學一年;然後再讀一年級,再度休學;11歲第三次念一年級。14歲時,羅玉明終於唸到四年級,可是語文只考25分,數學僅得27分。他失意地輟學回家了,背煤炭、打豬草。
直到20歲,他才基本懂事,挑水、擔糞、犁田等都是好手,可做起技術活兒來,還需要讓家長指導。
2005年10月9日,很少出門的羅玉明到石角鎮派出所照第二代身份證相片時,被派出所抓了!隨後,武夷山市公安局派人趕到重慶,正式對羅玉明執行逮捕,帶回福建羈押。抓獲“逃犯”的派出所,得到了500元的獎勵。
今年2月7日,武夷山市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羅玉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責令羅玉明退賠犯罪所得8580元。
有智力障礙的羅玉明稀裏糊塗地蹲了大牢。飛來橫禍讓當地人驚呆了,50多名當地農民按上鮮紅的手指印,證明警察說的發生偷盜案的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間,羅玉明一直在家務農,根本沒有離開過家,不在案發現場。
他們說,羅玉明絕對不是那個“連環大盜”,他當時才17歲,連縣城都沒去過,趕集都得有人帶着,怎麼會跑到福建去偷摩托車?“簡直是胡搞!”
公檢法系統,一錯再錯
羅玉明被抓並被關押,全家人都懵了。當地民警指點說:向武夷山市公安局、檢察院申訴。可到底該怎麼做?不懂法的一家人一頭霧水。
今年3月,一名退休的司法幹部支招兒:找綦江縣城的重慶永登律師事務所吳登其律師求助。一進門,羅玉明的父親撲通一聲跪下。吳登其當即決定免費提供法律援助,爲羅玉明申訴。
3月30日,吳登其一行來到武夷山監獄見到了羅玉明。羅玉明見到親生父親,居然面無表情、目光呆滯。吳登其當即感覺到羅玉明的確智力低下,經努力,終於找到多組證明羅玉明不可能盜車的證據。
4月21日,武夷山市法院下達再審決定書,認爲原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存在,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再審前,本案中的關鍵人物陳勇也到武夷山作證說,這個羅玉明不是當初盜車的同夥兒。
6月30日,終於真相大白,羅玉明被無罪釋放。
武夷山市公安局紀委書記曾憲凱表示:“由於我們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羅玉明被關押,對羅玉明及他的家人造成了傷害,我代表武夷山市對他們表示道歉。”
當初將羅玉明列爲網上逃犯,後來又判其有罪的核心證據,是陳勇被抓獲時的供述。他先後4次供訴基本一致,都說同犯“小羅”二十四五歲,身高1.65米左右,染黃頭髮,偷摩托車時剛從拘留所釋放出來。
而真羅玉明,當時只有17歲,現在身高只有1.47米,從未染頭髮,存在智力障礙,足不出戶。任何人稍微細心點,都會發現這兩個“羅玉明”根本不可能是同一個人:存在近20釐米的身高差距;年齡相差7歲,體貌特徵也相去甚遠。
“如果第一次抓住假‘羅玉明’時認真核對他的真實身份,這個荒唐的司法鬧劇就不會出現了。真‘羅玉明’照身份證相片被抓、此後經歷的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批捕及提起公訴、法院審判等衆多環節,任何一個環節只要稍微仔細一點兒,就能看出問題,可這個錯案竟真真切切地發生了!”吳登其律師感慨萬千。
“更爲關鍵的是,審判時,惟一的證人陳勇並未到庭,即使他不能到庭,他的供述中有那麼多地方與羅玉明的基本情況不符,怎麼能作爲最主要的定案證據?法官怎能不好好看一看?怎能不引起警覺?怎能缺少仔細調查?”
巧合的是,本案中的羅玉明,表達和理解能力差,沒有法律知識,因爲在“公安”面前“害怕”,以爲“不承認不行”,最終“承認”了自己偷車;在法院審判時,他對普通話不知所云,法官說了些什麼都不知道。
羅玉明自己都不知道怎麼回事,一紙糊塗判決,讓他平白無故地被關押265天。要不是及時再審,他還有兩百多天牢獄之苦。
吳登其律師認爲,公檢法三個系統必須真正實現相互制約、良性監督的格局。羅玉明案經過偵查、批捕、審判等諸多環節,卻一錯再錯,公檢法三個系統成爲同一根線上的三顆珠子,制約和監督的功能根本沒有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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