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曾經遭到強姦爲由,一名女子糾集兩個朋友對本市一家公司的總經理進行毆打併當場索要現金。一審法院經審理目前以搶劫罪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現年23歲的女青年劉某曾和本市某公司總經理張某發生過兩性關係。今年3月14日晚8時許,被告人劉某乘坐朋友孫某及鄭某的紅色夏利車途經本市河西區中環線某路口時,被告人劉某發現張某駕駛的黑色尼桑轎車,立即告知孫某及鄭某。被告人孫某於是駕車尾隨該車至本市河西區體院北某處時,劉某、孫某與鄭某下車圍住張某,以張某曾經強姦劉某爲由,共同對張某進行毆打,並強行將張某帶上孫某駕駛的紅色夏利車內,被告人孫某提出索要人民幣10萬元,並打電話通知袁某(在逃)到場,繼續對張某進行毆打併索要錢財,張某被迫同意給付人民幣1萬元,餘款待以後籌集給付。當天,在幾名被告人的監視下,張某先到自動取款機上取款,因卡丟失沒有成功,之後,張某又到本市河西區某居民區其朋友李某的住處借錢,後在李某的陪同下到小區內的公安機關報案,公安人員將在小區外等候的三名被告人帶至公安機關審查成案。經診斷,張某的傷情爲輕傷。
法院經審理認爲,三名被告人共同使用暴力當場劫取他人現金計人民幣1萬元,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故依法以搶劫罪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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