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新聞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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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張峻屹公佈《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 |
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7月28日下午,天津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張峻屹公佈了《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同時,將近年來本市行政審批管理工作的有關情況作簡要通報。
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張峻屹稱,《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市政府第103號令,於6月1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8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天津市設定與實施行政許可規定》、《天津市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和《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頒佈施行後,市政府關於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出臺的又一部重要規章。國家《行政許可法》頒佈實施以來,對於行政審批管理,用政府規章的形式做出具體規範,這在全國省市中是領先的。
制定《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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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代表對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高效熱情的服務深表感謝 |
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近年來,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紮實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好成效。特別是2004年11月,作爲市委、市政府貫徹實施國家《行政許可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項重要舉措,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快速建成併成功投入運行,依據這一窗口和平臺,實行對審批事項的統一、聯合、集中辦理,真正實現了“一站式”審批服務;使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進入一個新階段。主要工作和突出特點是,完善了行政審批管理機構,建立了行政審批管理服務體系,設立了市和區縣兩級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全面清理覈實了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和完善了行政審批管理規章,構建了行政審批電子網絡系統,全面推行了行政審批政務公開。目前,進入“中心”的共有85個行政審批部門和配套服務單位。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市集中審批辦理的事項已達924項;集中審批率達到94.6%。“中心”運行以來,共受理審批事項16.68萬件,現場審批率達90%;提前和按時辦結率達99.99%,審批效率比過去提高了40%。經過近兩年的探索和實踐。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的運行模式,得到了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肯定和各省市的普遍認可,在本市乃至全國都產生了較大的積極影響。
但是,在行政審批實施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具體環節方面的問題,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規範和明確。一是行政審批行爲需要進一步統一和規範。從本市目前的情況看,行政審批實施與監管、市和區、縣“中心”定位、“首席代表’的職責與義務、現場審批的具體要求、行政效能綜合考評的方法等。還缺乏法律法規的有力支持。需要通過政府立法的形式予以規定。二是聯合審批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對於行政相對人辦一個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聯辦聯審事項,採取網上聯審、會議聯審和並肩聯審的方式,確定了一個部門統一受理,相關部門參加聯辦聯審的運作程序,有效縮短了辦理時限,提高了辦事效率。但是,對於一些比較複雜、辦一個事項涉及多個部門多項許可(審批)的審批事項,如何提高效率,還有待於進一步探索和從機制上加以完善。三是進一步鞏固擴大集中審批需要提供法規保證。本市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審批率雖然較高,但從全市範圍和鞏固擴大集中審批長期要求看,有必要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明確下來。
正是基於這些情況,市法制辦會同市行政審批辦公室等部門,經過8個月時間的調研準備,制定了《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頒佈施行這一《規定》,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政方針的必然要求,也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措施。《規定》的頒佈施行,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統一管理,改進行政審批管理和辦理方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法制型、服務型政府建設;二是有利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促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審批行爲,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爲申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三是有利於強化行政審批監督機制,從行政審批源頭上加強廉政建設,樹立良好政風,建立改善投資發展環境的長效機制;使行政審批工作在實現本市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中發揮應有作用。
《天津市行政審批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市政府103號令共有6章32條。主要是明確了對行政審批管理的總體要求,行政審批主體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行政審批管理的內容,集中審批管理和行政審批效能監督等。重點規範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行政審批主體和管理機構。政府令第9條、第5條指出,行政審批主體是指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責。政府令明確,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全市行政審批工作實施統一管理,並負責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運行管理。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審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審批管理工作和同級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運行管理。
二是明確了行政審批應遵循的原則和實施要求。政府令第4條、11條指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應當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則規範辦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落實限期辦理制度,加強行政審批後續監管。
三是明確了行政審批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政府令第12條、13條指出,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信息;應當在審批辦理場所公示,並通過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及各行政機關網站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並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
四是對集中審批和聯合審批做出了明確規定。政府令第16條、17條指出,市和區、縣兩級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同級行政審批事項實行集中辦理、聯合辦理、統一辦理的場所。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進入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現場審批辦理,確有特殊原因不能進入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經同級行政審批管理機構審查覈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凡進入行政許可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機關應當以現場辦理爲原則,在原行政機關不得再受理申請。政府令第21條指出,對於一個行政審批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辦理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一個申請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多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必須由行政審批管理機構組織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聯合審批。
五是明確了行政審批收費的形式及要求。政府令第23條指出,進入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基金性收費的,以及進駐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服務單位的經營性收費,一律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進駐銀行交納。統一收費工作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和價格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是明確了對行政審批效能考覈和監督的方式。政府令第26條指出,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制定行政審批與行政效能綜合考評辦法,並組織對許可中心行政審批辦理工作進行定期綜合考評,考評結果送各行政機關,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政府令第8條、27條、28條、29條、30條指出,市和區、縣監察機關應當在同級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派駐監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投訴,並向社會公佈投訴方式。監察機關對因實施行政審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訴。按照《天津市行政許可違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效能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行政審批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審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檢查行政審批工作,可以聘請企業、行業協會和羣衆代表參與行政審批效能的監督檢查工作,並認真接受法制監督、新聞監督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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