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有關方面獲悉,本報獨家披露並持續關注的原湖南省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先貪後捐”受賄案有了最新進展,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於7月27日撤銷了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文建茂受賄案所作的二審判決,指定永州市中院對此案件進行再審。當天下午,文建茂被重新執行逮捕,羈押在新田縣看守所。
永州市新田縣地處湖南省西南角,是一個只有30萬人口的國家級貧困縣,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據有關部門調查,文建茂調任教育局局長時,新田縣教育局賬上還有680萬元節餘款,而在文建茂在任的6年內,教育局虧空竟達1100萬元,中小學負債2000多萬元。
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2005年2月8日,文建茂被取保候審;2005年6月6日,新田縣人民檢察院以文建茂涉嫌犯有受賄罪向新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一審庭審中,被告人文建茂對起訴書指控的受賄數額未持異議,但其辯稱,受賄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且自己都是被動接受。其任職期間,收取他人財物109300元,有34000元用於公務開支和扶貧幫困、社會贊助,這部分錢應從受賄總額中扣除。
新田縣法院經兩次開庭後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期間,被告人文建茂利用擔任新田縣第二中學校長和新田縣教育局局長職務之便,在工程承包、人事安排、學生保險等方面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09300元。新田縣法院認爲被告人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錢財扶貧幫困、社會贊助等行爲,沒有經過組織程序,屬個人行爲,且被告人的受賄行爲已實施完畢,其贓款去向並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故這些款額不能抵扣其受賄數額,但可作量刑情節予以考慮。8月17日,新田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萬元。
一審宣判後,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永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爲,上訴人文建茂已構成受賄罪。但原公訴機關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受賄款中有34000元用於公務、捐贈和上交局財會室,且確有證據證明,可從其受賄金額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賄論處。
2005年12月1日,永州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文建茂的捐贈款可以抵扣受賄款、收受相關單位禮金屬於人情往來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文建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當天,文建茂以戴罪之身被釋出獄,出獄當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辦酒席大肆慶祝。第二天,新田縣法院將其繳納的8萬元取保保證金退還給了文建茂,文建茂打電話給新田縣教育局有關負責人,要求教育局爲其重新安排工作。
永州市中院的二審判決一出,輿論譁然。2005年12月14日,本報視點版率先以《先貪後捐罪行該不該減輕》爲題,對該案進行了報道並展開了討論。大部分法律專家認爲,法官判案只能嚴格依據法律條文而不能造法。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捐贈款可以抵扣受賄款。
本報的連續報道引起了湖南省以及永州市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立即召開會議研究對此案進行抗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領導對本報報道作出了批示,並決定對此案進行調卷審查,湖南省高院經研究後決定撤銷永州市中院對文建茂受賄案所作的(2005)永中刑二終字第78號判決書,指定永州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7月27日,永州市中院派員前往新田縣,向文建茂宣讀了湖南省高院的決定,同時,文建茂被重新執行逮捕。
報道回眸
2005年12月14日,視點版以《先貪後捐罪行該不該減輕》爲題,獨家報道了原湖南省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受賄案。
報道刊發後,引起了社會各界激烈爭論和權威法學專家高度關注。2005年12月16日,視點版以《賄款變捐款對罪名成立影響有多大》、《多數專家認爲捐贈款不能抵扣受賄款》爲題刊發了追蹤報道。
以中國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湖南省刑法學會會長馬長生爲代表的部分專家認爲,“先貪後捐”不影響罪名成立,捐贈款不能抵扣貪污款,但可以成爲量刑的酌定情節。
以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爲代表的專家認爲,在實踐中,貪和捐的情況比較複雜,但並不影響罪刑法定原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還有專家認爲,如果這部分捐款發生在立案、偵查、起訴的刑事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則不能認定爲受賄款,這是一種刑事政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認爲,從刑法角度講,這種刑事政策更能起到對犯罪的威懾作用,尤其是在貪污受賄犯罪比較多的情況下,更利於防範和制止犯罪,達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報道也引起了衆多實務部門法律工作者的關注,他們紛紛給本版來信來電,發表自己的觀點。視點版分別於2005年12月22日和2006年1月4日,刊發了《莫把捐款當成開脫罪責遁詞》、《警惕腐敗分子打法律擦邊球》、《捐贓款引起同情折射出法治意識淡薄》等多篇追蹤報道,從犯罪理論、民事法律關係以及法治理念等層面對此案作了分析。
本報對此案的連續報道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據統計,有130餘家網站、近20家報刊和多家電視臺全文轉載並發表評論。《光明日報》發表評論說,如果說受賄款捐贈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來考慮的話,可以想象,“問題富豪”們的捐贈絕不會比他少,那麼,這些人完全可以一邊違法經營,一邊通過“捐贈”來買一張未來的“免責票”。《南方日報》的評論文章說,只要備個份,一伺風吹草動,便把受賄的部分甚至全部所得以“捐贈”的形式“行善”,也就可以順利過關了。《檢察日報》的評論文章提醒說,法律對“好貪官”網開一面,確實值得警覺。社會對腐敗現象的寬容度變得越來越大,貪官越來越狡猾、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職務犯罪偵查人員更要提高偵查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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