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同時租住在北京市豐臺區花鄉某小區的女孩,在小區內遭搶劫遇害身亡。爲此兩個女孩的父母分別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以物業公司沒有提供協議約定的服務爲由分別索賠15萬餘元。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了此案。
據女孩的父母謝先生夫婦和黃先生夫婦訴狀中講,2005年4月12日18時左右,小謝和小黃在其居住的小區內遇害身亡,後經公安機關偵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三名外來人員,他們混進小區意圖實施搶劫,並將小謝和小黃殺害。在三名兇犯進入小區門口時,門衛沒有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覈實並登記外來人員身份,也沒有進行必要的盤查,使三人腋下夾着兇器大搖大擺地進入小區實施搶劫。而據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小區實行全封閉管理,24小時值班巡邏,不脫崗,執行安防工作規範。
原告認爲,物業公司的違約爲犯罪分子實施搶劫創造了機會,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給原告及家人帶來巨大的創傷,故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157200元。
法庭上,物業公司提出,小謝和小黃的遇害是犯罪分子的行爲直接造成的,應由犯罪分子承擔人身賠償責任,且原告及其被害人都不是小區的業主,不是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主體,也無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針對原告對物業公司不登記盤查外來人員的指責,物業公司反駁,小區不是安防禁區,不是戒嚴地帶,沒有相關部門的指令和授權,物業公司無權限制人身自由,無權覈實盤查或強制外來人員進行登記。物業公司認爲,原告在並未向犯罪分子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情況下,確以犯罪分子沒有賠償能力爲由,反向其主張賠償,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對此,他們不同意原告的賠償請求。
由於差距過大,雙方沒有能夠達成調解意見。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