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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三個黨政領導幹部管理法規文件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等三個法規文件,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職務調整一個任期一般一次
《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規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爲5年,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一般不得超過一次。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爲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只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任期屆數。
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和任期屆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覈,考覈結果作爲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夫妻不能成爲直接上下級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中規定,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夥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營企業或者舉辦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幹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同一職位任職滿十年必須交流
《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地區黨政領導班子中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滿10年的,應當交流。新提拔擔任縣(市、區、旗)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的,應當有計劃地易地交流任職。地區之間的幹部交流,重點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人才戰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佈局和支柱產業及重大項目建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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