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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在8月3日法院對“非典功臣”羅耀星的庭審中,廣東省疾控中心出具了一份材料,該材料認爲,羅在職期間,在疾病控制、免疫規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因此申請對其從輕處罰。
廣東疾控中心此舉,一經報道便引起軒然大波,招來板磚無數。有媒體發表評論認爲,羅耀星不過是廣大疾控工作者中的一員,所做貢獻是崗位職責,廣東省疾控中心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不僅表現出了個人英雄主義思想,而且也是對社會公正的藐視,是在挑戰公衆的情感和法律的尊嚴。”
大家的憤慨倒也不足爲奇。國人素來不乏“恨屋及烏”、“疾惡如仇”的邏輯,“同情壞人就是虐待自己”,在受賄1100萬元的事實面前,不與人民大衆站到一起對其唾棄,而是要“說出他的好”,教人如何不罵你?
但冷靜分析大家的批判,卻似乎是建構在一個霸道的推理邏輯之上:“如果法院據此‘求情書’將此案作爲疑難案件呈給‘有關’領導,久拖之下,法院在風平浪靜後,給出一個充滿‘人治’色彩的判決書”———也就是說,所謂“求情書”的罪惡,需要多環節“合謀”:法院的“如果”上呈、“有關”領導的“久拖”授意、被民衆忽略的“風平”、法官逾越法律的“人治”……可見,即便真的出現傷害法律的不公判決,起決定性作用的也是後面這些“如果”、“可能”,而太多的罵名,顯然卻讓這份工作表現材料所揹負了。
溫斯頓·丘吉爾說:“一個社會公衆對犯罪與罪犯的態度正是一國文明程度的試金石”。當我們在依法治國的語境下,懷揣一顆法律至上之心來冷靜審視時,可以發現,廣東疾控中心提供的情況說明本身似乎並沒有太多不當之處,民衆對其憤怒與不滿,擊中的是當前中國司法自由裁量權缺乏量刑程序法支持的軟肋罷了。
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爲法院賦予了獨立的定刑量刑權力。刑法中除了極少數條文外,大部分採用相對確定法定刑,也就是說,有一個確定的量刑範圍和幅度,又允許法官在這個範圍內自由裁量,對三類四十多種涉及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或免除處罰等法定量刑情節綜合考慮,以確定最後刑罰的輕重。而犯罪者的動機、手段、犯罪後態度、個人情況、一貫表現等,往往都要對量刑起到重要作用。“犯罪分子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應視爲重大立功表現”,既然其表現將影響到最終量刑,那麼,出具一份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證明,究竟違背了什麼?進一步說,法官在量刑時,不正需要羅耀星所在單位的這類證明嗎?
爲什麼我們會“直把正常當反常”?不能否認,在量刑程序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尤其是當定罪和量刑捆綁在一起的時候,司法的量刑要獲得民衆信服越發困難。加上量刑中司法權的恣意和權利受損時有發生,人們對法律之外的力量持有的警惕已近乎神經質,對一份“情況說明”浮想聯翩起來也不難理解了。
一紙情況說明,換來一片罵聲,這絕非一份正常的法制環境。反思的焦點,應該是量刑程序法缺陷的隱憂,而遠非一份未必起到功效的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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