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一名投保人爲女兒投保並如數繳足保費後,卻被保險公司告知因投保人實際出生時間與保單上填寫的相差一年,故不能領取保險金。爲此,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上了公堂。此案經兩審審理後,投保人的訴求理所當然獲得了支持。
原告李某訴稱,其女兒彤彤(化名)於1984年10月4日出生。1997年9月,他經過被告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與被告訂立了少兒終身平安保險合同,爲彤彤投保了3份少兒終身平安保險,隨後每年都按規定交納保險費1080元。交滿7年後,2004年9月,他爲女兒申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卻以彤彤的實際年齡與投保時所填寫的年齡不符爲由拒絕支付。爲此,李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請法院確認保險合同有效,同時判令對方按合同約定給付其自2004年9月至訴前的保險金2064元。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辯稱,根據原告投保時填寫的投保書,被保險人李某之女出生於1985年10月4日,而非其實際出生時間1984年10月4日,原告填寫的投保書非真實信息,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經全面審理,原審法院認爲,保險合同爲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投保時向被告如實提交了被保險人的戶口本,此後也足額交納了全部保費,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原告在投保過程中並無隱瞞任何事實,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與投保年齡不符屬於被告的審查失職。據此,法院判決確認保險合同真實有效,並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如數給付原告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應支付的保險金2064元。
收到原審判決後,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並無不當,遂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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