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十八歲少女高鶯鶯在湖北襄樊老河口市一家賓館墜樓身亡,警方以自殺結案,但家屬認爲疑點重重,而當地市委調令武警,搶屍火化,強令家屬不得申告。其時襄樊市委書記孫楚寅一手遮天,媒體未能報道,直到以他爲核心的70餘官員賣官窩案敗露之後,媒體才於上月初對此案進行質疑,引起輿論震動,襄樊市成立專案組進行復查。昨天,意外消息傳來:高鶯鶯父母涉嫌僞證罪被警方拘留,據稱他們送檢的女兒內褲上的精斑被鑑定爲高父所有。
離奇命案又添離奇情節,自然引來萬衆矚目。而此案本身就是在成爲輿論焦點之後,國家和湖北省有關領導作出批示,襄樊市抽調司法精兵強將,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廳也派出刑偵專家,組成近40人的專案組進行復查。聚光燈下肩負重任,按說不會容忍任何低級錯誤出現。然而,高家聘請的律師指出,警方的某些行爲在程序上已然違法。
律師提出兩個理由:其一,“根據《刑事訴訟法》,拘留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襄樊市公安局7月23日刑拘高天虎和陳學榮,卻到26日纔將通知書送到家屬處”;其二,“我已將高家聘請律師的委託手續和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申請書遞交給了專案組,按照法律規定,非涉密案件應在48小時內安排與犯罪嫌疑人會見”,但超時數天仍未獲準。
如果律師說的是事實,那麼警方的行爲實在令人難以理解。相信專案組的每一個人都知道,程序正義本身就是法律所伸張的正義的組成部分,也都知道一絲不苟的辦案作風對於當事人和民衆重建對法律的信心的重要性。刑偵技術大多掌握在警方,而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對警方結論不服,並不是因爲他們掌握了更先進的刑偵技術,往往只是因爲他們發現了警方在程序上的疑點。本案也不例外。到目前爲止,誰也不能排除高鶯鶯跳樓自殺的可能性,但是從一開始,當地市委和警方在程序上就不能讓家屬和民衆信服。當家屬明確質疑後,警方沒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屍體解剖檢查;當家屬和出事賓館發生糾紛時,市委工作組違反常識自己出面和家屬簽訂協議書;當家屬進行悼念時,市委匪夷所思地出動武警搶屍滅跡等等。這一切,其實都是程序的問題。
這讓人想到上個月作出一審判決的黃靜案。爭議數年的黃靜案中,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爲由判處被控強姦中止罪的姜俊武無罪。出於倡導民衆尊重法律的願望,諸多媒體都將此案比作美國的辛普森案,即作爲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典型案例進行普法教育。但是隨即就有論者指出,黃靜案和辛普森案不能相提並論,辛普森案之所以成爲無罪推定的經典案例,有一個重要條件,那就是它在訴訟程序上是無可挑剔的,是經得起追問的。而黃靜案在程序上有太多疑點,如心臟標本丟失和強制火化等。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的本質,其實就是法律的程序正義,法院用這個原則作出了判決,但是人們又用同樣的原則質疑了判決。很有可能,法院的判決是接近實體正義的,但是整個案件在程序上的漏洞使很多人對於判決產生了質疑。
殷鑑不遠,高鶯鶯專案組應該慎行。尤其是應該意識到,該案和黃靜案還有一個共同點,即雖然是刑事案件,對抗的雙方本應是司法機關和犯罪嫌疑人,但實際上的對抗雙方卻是死者家屬和司法機關,是死者家屬對司法機關的質疑通過輿論呼籲刑事立案來體現,是一種扭曲的現實。如果以涉嫌僞證罪拘留了高鶯鶯父母,客觀上打壓了其中的一方,從法律的平衡機制來說是值得思量的。涉嫌僞證罪固然應該受到處理,但是從媒體的報道看,此案最大的一個疑問——有關人士指使武警搶屍火化,其實質就是毀滅證據,另外不少當事人的虛假證詞,都早已涉嫌僞證罪,爲什麼遲遲不見採取行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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