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爲中國著名的人權專家和法理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一直爲價值重構和制度完善鼓與呼;作爲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他對中國的民主法治事業有着獨特的思考。
和諧社會一定是全面小康社會,和諧社會也一定是法治社會。
一個國家人均GDP達到1000—3000美元的時期,社會問題最多也最複雜。社會可能要發生較大變化,社會學家稱之爲“社會整體轉型”;政治學家判斷,社會對“良治”要求更高;經濟學家感覺,“社會的以產業結構爲首的整個經濟結構都要有所調整”;法學家認爲,治國方式將從權力之治轉向規則之治。中國在持續20多年的經濟快速發展之後,已經不可避免地進入了這一時期。
在邁向和諧社會的大道上,五隻“攔路虎”困擾着我們的進步:
第一,由經濟的二元性所產生的城鄉二元性和社會結構二元性,正被制度性地安排爲人的社會主體身份的二元性;而主體身份的二元性又被區別爲權利享有的二元性。其結果是,人們獲得權利和利益的根據不是能力的貢獻,而是身份。“三農”問題,說到底是制度設計的二元性問題,主體的二元性與權利的二元性,是中國目前和諧社會構建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不消解和改善這種結構,就無和諧社會。
第二,由社會不公引發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分配不公是中國最突出的社會問題。不勞而獲及少勞多獲,是社會痛恨的分配不公;多勞少獲,甚至勞而不獲,是最大的社會不公;同勞不同獲,是使人感到無奈的社會不公。其他的社會不公,如起點不公、機會不公、對待不公、規則不公、結果不公等,影響了社會不同羣體對制度正義的信心。
第三,人與環境之間的緊張,已成爲人與人之間關係緊張的重要根源。以高投放、高耗費、高污染爲支撐的經濟快速發展,已使我國的環境、生態、資源和能源四大要素出現空前危機。
對待環境與生態,法學家的思維是——“我們現在所擁有的一切,不是從祖先那裏繼承下來的,而是從子孫那裏借來的。”如果我們擁有的是繼承權,是資源、環境等的所有者,就會覺得有權使用它、破壞它;如果認爲是從子孫那裏借來的,我們就是債務人,無權毀壞生態、資源和環境。借物要還,我們應將現有的一切完好無損地交給子孫。
第四,在所有交換領域中發生的腐敗,正侵蝕着國家制度的有效性。吏治腐敗,使有德行且有才能的年輕人喪失發展的空間;司法腐敗,使社會喪失公正存在的空間;學術和教育腐敗,使真理喪失存在的空間。如何用民主的制度、法治的方式及實行自下而上的預防和遏制腐敗的體制,將腐敗降至最低限度,防止局部腐敗演化爲社會腐敗,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亟須解決的問題。腐敗問題如果不解決,將會犧牲掉甚至是吃掉改革的成果。
第五,社會規範的失效,使人無法預測行爲後果,正影響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每一個社會都有一個規範體系,處在基礎地位的是道德規範,而道德規範的基礎是誠信。制度的誠信是最重要的誠信。如果全社會都在造假,則說明制度誠信有問題。另一方面,我國的法律規範目前還未完全建立起應有的至上權威,有法不依、違法不糾現象,使法律規範處於無效狀態。這會加劇社會的不可測和不穩定。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消滅“攔路虎”,法治大有可爲、大有作爲。最重要的,是法的觀念要轉變,整個法律觀要轉換。
首先要構建人本法律觀,即以人爲本的法律觀。法律要以每個個體、每個人的充分自由和充分發展作爲目的。法治的全部環節,都是爲了人民的權利,以實現人民的權利作爲我們全部法律工作的基礎。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至關重要的還有一點:法律,不僅僅是治理國家的工具,更是全社會離不開的價值取向。
工具是爲目標服務的。工具能夠達到目標,人們會使用它;如果這個工具不能達到目標時,也許就可以換工具。所以,如果僅僅把法律當作工具,法律就處在很危險的狀態,很可能被隨時捨棄。只有把對法律的“工具觀”改爲“價值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能得到最好的保護。法律的“價值觀”,意味着所有人都離不開它,成爲一個社會的利益形態。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還需要我們思維上的創新,要儘快把過去革命的思維、運動的思維,轉變爲建設的思維和制度的思維,以形成社會穩定形態。 法治,是和諧社會的首要和根本性特徵。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把法治發展放在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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