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職工總結大會上,本市某單位的領導正在做着述職報告,一名員工突然對領導提出質問,“拿公款帶着客戶嫖娼”的指責讓全體員工議論紛紛。領導不堪受辱以自訴的方式對誹謗他的員工提起了刑事自訴。日前,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故意捏造和散佈自訴人嫖娼的事實,損害了自訴人的人格和名譽,在單位內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屬於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了誹謗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
李某是本市東麗區某單位的經理,今年2月,李某所在的單位像往年一樣召開全體職工總結大會。李某代表單位做工作總結和述職報告。在李某述職過程中,令他難堪的一幕發生了。李某在向法院提起自訴時稱,正當他在述職時,單位員工陳某站起來當場向他“發難”,質問自訴人爲什麼帶着5萬元公款陪客戶方某到歌廳嫖娼。陳某的話讓全體員工議論紛紛,會場一時難以控制,給自訴人造成了很壞的影響。自訴人同時向法庭提供了客戶方某的證言,證實他沒有和自訴人李某去過歌廳,更沒有找小姐嫖娼,也沒有和被告人陳某講過這些無中生有的事。自訴人認爲,被告人陳某在全體職工大會上故意捏造事實,散佈自訴人嫖娼等事實,給自訴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其行爲已構成誹謗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此,被告人陳某當庭承認曾經在全體職工大會上向李某提出了上述問題,但並非捏造和有意散佈,是有事實存在的。他是聽山西客戶講的李某曾帶着5萬元公款陪客戶方某到歌廳嫖娼的,當時有單位員工杜某和鄭某在場。陳某同時向法庭出具了杜某和鄭某的書面證言。庭審中,自訴人李某提出證人杜某和鄭某的證人證言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爲證據使用。法庭經調查,證人杜某、鄭某的書面證言收集程序不合法,無法證實是證人的真實意思,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以損害自訴人的名譽和人格爲目的,在全體職工大會上,故意捏造和散佈自訴人嫖娼等事實,足以損害了自訴人的人格和名譽,在單位內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屬於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了誹謗罪,應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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