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賣淫嫖娼人員,今後擬不再通知單位或當地政府
男女之間收付財物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算賣淫嫖娼,那男士與男士、女士與女士之間進行算什麼?昨日召開的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將修正查禁賣淫嫖娼條例,規定同性之間賣淫同樣要受罰。
重慶市現行查禁賣淫嫖娼條例規定,賣淫嫖娼是指男女以收付財物爲媒介,從而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爲。但是社會在變化,在治安管理實踐中這一賣淫嫖娼的定義受到挑戰。目前,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有關人士解釋,現在的草案將賣淫嫖娼行爲界定爲“以收付財物爲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爲”。也就是說,不論是男女之間,還是同性之間,只要被查出這類行爲,就算賣淫嫖娼,就要接受治安處罰。
記者還注意到,條例修正案更加人性化,在賣淫嫖娼人員依法處理後,不再“敗壞”他(她)的名聲。原來條例中有兩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除依法處理外,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職工違反了查禁賣淫嫖娼條例,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也要給予行政處分。而修正草案中已將這兩條刪去。
條例還填補了一查禁賣淫嫖娼的漏洞。原條例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容留、引誘他人賣淫要受罰,卻未涵蓋出租船舶、出租房屋,條例修正案進行了彌補,讓查禁賣淫嫖娼沒有漏網之魚。新聞聯動處理同性賣淫迄今無章可循
本報訊“將同性戀納入了賣淫嫖娼範圍,這讓我們在處理上更有章可循了。”昨日,渝中區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對修正中的重慶市查禁賣淫嫖娼條例表示贊同。
該人士稱,以前對同性戀的處理多停留在批評、教育層面上。除非情節嚴重,對社會和周邊環境造成一定影響的,可以參照相關法規,給予治安拘留;但對那些有淫亂行爲,但未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則未將其列入處罰之列。儘管有新頒佈的《治安處罰法》支撐,但定性概念模糊,無具體的處罰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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