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晚7時許,重慶潼南縣江北新城68塊區的秦世平一家4口與妹夫家3口人,開車去縣城旁的大巖洞水電站尾水區游泳。孰料,正當大家遊興正酣時,電站在未作任何警示的情況下突然放水,秦世平夫婦及侄兒當即被淹死。
在當地,因水電站放水不事先警示數次致人死亡引發的法律糾紛,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今年6月22日,重慶黔江區馮家鎮橋南村3名小學生放學後經過阿蓬江楊家叉段時,見河水僅漫過腳踝,便決定趟河回家。不料3人走到河中心時,上游300米處的漁灘電站突然開閘放水,河水暴漲捲走其中兩人,8歲的芬芬不幸身亡。此前的2002年7月15日,16歲的蘭瑜與表哥李斌等7人到潼南縣大佛寺河邊嬉水納涼,20分鐘後,因大巖洞水電站放水發電,致使河水上漲,其中3人再也沒有從水中站起來。
發電企業突然放水致人死亡,他們該不該爲此擔責?在潼南縣大巖洞水電站放水發電致人死亡事件中,3位死者的父母分別將潼南縣電力公司告上法庭。他們認爲,潼南人都知道,在水電站未放水發電的情況下,該河段河水很淺,水流很緩,當地不少居民夏天要到此休閒納涼。電站在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範、警示措施的情況下突然放水發電致人死亡,電力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但潼南電力公司卻認爲,電站放水行爲與死者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況且發電泄水行爲既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沒有違反應當履行某種義務而未履行的規定,發電泄水也不屬於高危作業,故沒有賠償的責任。
潼南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電站未警示就泄水發電的行爲不屬於特殊侵權行爲,該行爲不具有違法性。
在小學生芬芬被阿蓬江漁灘電站放水淹死後,黔江區馮家鎮橋南居委會主任孫成聲稱,阿蓬江是當地的母親河,附近村民常常在河裏洗衣服、洗澡。村民們反映,電站有時幾天不放水,有時一天放幾次,沒個規律,即使是成年人,過河時都覺得懸。該鎮綜治辦工作人員毛力說,他們曾多次提醒漁灘電站放水前要拉警報,還發過安全整改通知書,但電站“執行得不是很好”。
針對頻繁發生的悲劇,有學者認爲,電站或許不需承擔法律責任,但不事先警示或警示不明顯,則反映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企業社會責任有很豐富的內涵,包括了對周圍環境、社會、人的影響。這位人士說:“工作可以改進,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