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後的張小姐苦不堪言
六上手術臺無法彌補兩任男友先後分手
『我還是個未婚未育的女人,你說隆胸失敗會對我有多大的影響?』今年8月9日,張小姐(化名)這樣無奈地問記者。2005年6月,想做一個乳房下垂提昇術的張小姐在長沙五一西路的三和醫療美容專科門診部(以下簡稱『三和門診』)進行了注射式隆胸手術。不料,術後張小姐的胸部不但沒讓她感到驚喜,反而出現了疼痛、紅腫、硬結等癥狀。為了抽出胸內的填充物,張小姐六上手術臺,但最終只能接受手術失敗的現實。日前,張小姐狀告三和門診及生產注射材料『奧美定』的廠家的案子在長沙市開福區法院開庭,張小姐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100餘萬元。
隆胸注入『奧美定』
今年32歲的張小姐是湖南人,本來就長得十分漂亮——白皙的皮膚、黑亮的眼睛、豐潤的嘴脣1998年,張小姐來到省城長沙求學,5年後順利拿到本科學歷。
近幾年來,長沙整形美容業一片火熱。看到滿大街的整形美容廣告,張小姐動心了,她覺得自己乳房有點下垂、面部顴骨太高,希望通過整形讓自己更加完美動人。2005年6月26日,張小姐來到了位於長沙五一西路的三和醫療美容專科門診部。當天下午,她就接受了注射式隆胸和顴骨磨骨兩項手術,並交納了1.5萬元手術費。醫院告訴張小姐,他們在她兩側乳房各注射了150毫昇的『奧美定』。
接下來的日子是術後的消炎和乳房的塑形。想到自己整形後的曼妙身材,張小姐禁不住內心狂喜。可她萬萬沒想到噩夢從此開始。
術後感染六上手術臺
2005年7月4日,張小姐來到三和門診復查,在做定型處理時,她的右側乳房疼痛難忍。幾天後,張小姐越來越感覺胸部異常:只要一抬手,胸部就會劇烈疼痛,乳房也開始紅腫、發熱。7月17日,發現情況不對的醫院給張小姐實施了注射物抽取手術,從她右側乳房抽出50毫昇『奧美定』。但此後張小姐的乳房變得越來越硬,疼痛也一直加劇,在7月26日至7月30日5天的時間內,三和門診先後為她實施了4次注射物抽取手術。2005年8月11日,因張小姐強烈要求轉院,三和門診派人陪同她來到了深圳富華美容醫院,該院院長、『奧美定』發明人之一曹孟君親自操刀,為張小姐做了第6次手術。
今年4月,『奧美定』被國家衛生部全面叫停。
深愛男友因此分手
『太恐怖了,我懷疑現在自己已不敢上手術臺了。每次手術後胸部都會疼得要命,而且還擔心乳房是否要切除,所以天天晚上失眠,精神幾近崩潰。』說到當時的情景,張小姐記憶猶新,『手術後,我的胸部等於毀了,很明顯的一大一小,外面有疤痕,裡面有硬塊,乳頭不能接受任何刺激。』
與手術失敗帶來的痛苦相比,另一件事情讓她痛不欲生。在此之前,張小姐有一位比自己小3歲的男友,三年多來,兩人歷經各種考驗仍不離不棄。去做隆胸手術張小姐未與男友商量,手術失敗後男友非常生氣,最後向張小姐提出了分手。不久後,張小姐又結交了一位男友,但男友知道此事後,也和她分手。
起訴醫院索賠百萬
2005年8月底,從深圳富華醫院回來的張小姐並沒有痊愈,胸部一大一小,隱痛不止。為此她多次要求三和門診與富華醫院聯系再次手術事宜,或提供曹孟君的聯系方式,可三和門診一直未予答復。
2006年1月18日,張小姐將三和醫療專科門診部、門診部法人代表以及『奧美定』生產廠家吉林富華醫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張小姐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後續治療費、誤工費、精神賠償費等費用共計100餘萬元。
張小姐說,她後來經過諮詢纔知道,對於『奧美定』的使用,國家曾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實施手術的醫院必須是三甲以上的醫院、醫生必須經過廠家吉林富華公司的直接專業培訓等。而三和門診並非三甲醫院,顯然不具備注射『奧美定』手術的資質。對於這一指控,三和門診承認有過錯。
不過,三和門診對張小姐提出的巨額賠償金提出了異議。張小姐表示,多次的手術讓她的身體與精神都受到了嚴重摧殘,而由此影響的婚姻、哺乳等問題更是無法用金錢估量,這樣的賠償要求並不苛刻。 <廠家>
並未向醫院提供產品
而『奧美定』生產廠家吉林富華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他們並沒有給三和門診提供過產品。同時,三和門診也無法證明自己所使用的產品就是『奧美定』。他們出具了一張進貨票據,但僅僅是一張匯到個人賬戶上的匯款單。他們聲稱這是『奧美定』廠家的要求。但他們同時也未能出具使用『奧美定』的三聯票據。 <三和門診>
對方濫用抗生素
記者采訪了三和門診有關負責人,他否認手術感染是自己的責任,而認為是原告自己過量注射抗生素所致。他表示,本來手術後病人需在醫院留觀並消炎7天,但張小姐在手術後第二天便自帶藥物回家消炎。7天裡,張小姐共注射了40克『先鋒鉍』,因為過量引起人體菌群失調,最後導致曲霉菌感染。
但張小姐表示,她在深圳富華醫院做的細菌培植結果是大腸杆菌,而並非曲霉菌。雖然當時她確實自帶藥物回家消炎,但這都經過了院方同意,劑量也是醫生所開。
律師點評·醫療機構應承擔舉證責任
湖南江海洋律師事務所李謙律師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若想證明無過錯,則須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具有實施『奧美定』注射手術的資格,不能證明他們的醫療行為與原告手術失敗無關,就應當承擔醫療過錯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的後續治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
並且,被告一直以來都表示給原告注射的產品是『奧美定』,但卻拿不出證據證明,這明顯是一種欺詐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1』賠償原則,被告應該雙倍賠償原告當初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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